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
2021-08-05张维一
西部学刊 2021年10期
摘要: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争议由来已久。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之争本质上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取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精准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角度理解,下调证明标准无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目的的实现。而因“由供到证”模式的出现,使认罪认罚案件降低了证明负担,简易与速裁程序的大量使用简化了证明标准的形式要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证明标准;速裁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51-03
引言
2016年首次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刑事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自该制度试点以来就成为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如何准确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规则,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是推动该制度良性发展,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一、证明标准争议的现状
(一)证明标准引起争议的原因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引起争议的原因有两个层面。第一是过往法律制度层面的混乱。从2016年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到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规定证明标准方面的要求。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在认罪认罚相关条文中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立法者对该点的故意回避[1]。而在2019年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四十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