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2021-08-05郝秀辉赵金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郝秀辉,赵金瑞
(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
流押契约,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或债权到期前的契约中意定,作为抵押权人的回复,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约定不依据法律所定的方式对抵押物作出处分。[1]长期以来,立法对于流押契约多持否定性态度,而目前的立法态势已发生一定的转变,已有流押契约肯定性的立法例①截至目前,法国、美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立法均对流押契约效力采许可立法例。。但是,有关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其适用范围等关键性问题缺少深入研究。本文拟以流押契约在航空领域适用的正当性及适用路径为切入点,对流押契约问题作一系统的分析和探讨,以期推动航空器流押契约制度的立法确认,从而弥补航空领域担保方式的不足,提高航空公司债务人信用度,降低银行、专融公司等债权人的融资借贷风险。
一、流押契约立法例与禁止目的之考察
1.流押契约禁止的立法渊源与流变
流押条款的规定最早源自罗马帝政时期,被称为“没收条款”(lexcommisoria)。[2]而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基础上衍生而来的法典法系继受其传统,对流押契约的态度并不宽松。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根本衍生出来的判例法系,因其判例法传统,对流押契约一直秉持开放立场,不但未在其规范体系中出现否定性表现,部分立法还明确认可流押契约的效力。②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物权部分第873-1条,“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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