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2021-08-02陈科屹邱胜荣赵晓迪黄三祥高函宇何友均
生态学报 2021年12期
陈科屹, 邱胜荣, 赵晓迪, 黄三祥, 高函宇, 何友均,*
1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91 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北京 100714 3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 100013
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源源不断为人类供给多种不可替代的生态产品。但是,人类长期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给湿地资源造成了严重威胁。单纯依靠“命令-控制”式的行政手段并不能彻底解决湿地保护面临的矛盾。协调湿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才是湿地保护的关键所在,而湿地生态补偿正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和利益协调机制,有利于激发人们积极参与湿地保护[1]。
湿地生态补偿已成为国际社会缓解湿地危机的重要手段[2],而确定合理公平的湿地生态补偿标准直接关乎湿地生态补偿的效果[3]。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不同方法对湿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4-7]。但是,由于该问题涉及多领域学科交叉,且具有较强的时空异质性和动态变化性,致使目前尚无定论,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在早期阶段,部分学者针对具体的研究地点给出了具体的补偿数额,但是所确定的补偿额仅为单一数值,难以根据现实需求变化进行灵活调整,大大降低了实践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逐渐关注湿地生态补偿标准上下限的科学确定,以此作为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8]。补偿下限即是最低补偿标准,主要关注湿地的生态保护投入或生态恢复成本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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