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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07-29邓相花

传媒 2021年14期
关键词:侵权融媒体保护

邓相花

摘要:随着媒体融合的纵深发展,新闻碎片化、洗稿、PS等侵权行为更为隐蔽,造成实质上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新闻作者版权,不利于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随着行业新闻版权保护意识的觉醒,建立良好的新闻版权保护环境,打击新闻侵权行为,应对新技术产生的隐蔽侵权手段,成为新闻版权保护领域亟待回应的实践痛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新闻作品的版权制度,强化新闻从业者的版权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新闻版权反侵权技术,寻求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破局之路。

关键词:融媒体 新闻版权 侵权 保护

随着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聚合服务平台的肆意聚合、自媒体“洗稿”现象泛滥等侵害新闻版权的问题日益严重。深入分析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痛点与难点,探索出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破局之路,对推进我国媒体融合的纵深发展和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融媒体时代我国新闻版权保护的相关举措

为更好地保护新闻版权和应对侵权,目前主要是通过颁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行动、创新版权管理机制,以及运用技术手段提升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和精准度等措施,协力为融媒体时代我国新闻版权保驾护航。

1.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方面。为进一步解决融媒体时代的新闻版权保护问题,我国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重新限定了“时事新闻”的概念,同时规定,融媒体转载新闻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是要得到原创新闻单位的许可;二是要向原创新闻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国家版权局在后来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从内容、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融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传播环节进行了规定,规范内容也更加全面,对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有着重要意义。为解决新闻作品维权过程中成本高、赔偿较低的难题,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建立一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败诉方的侵权成本。

在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行动。利用6个月的时间开展5项重点整治,第一项就是深化媒体融合发展版权专题保护,说明国家层面对版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在“剑网2019”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權局强调需高度重视融媒体时代网络侵权问题,着力规范相关行业版权秩序,杜绝新闻作品版权侵权行为。

2.新闻出版行业自身的版权保护实践。为破解融媒体时代下新闻版权问题,新闻业也采取了强有力的举措强化行业自治。2017年,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三家国家主流媒体牵头发起设立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制定了在新闻中使用版权的基本原则,该联盟的成立对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有着里程碑式意义。同时,全国有115家报纸、期刊、电视台、电台通过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来抵制“拿来主义”这种新闻侵权行为。

3.新闻版权保护的技术维度。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此系统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确保新闻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从而使原创新闻单位更容易获得捍卫其权利的证据。同时,针对融媒体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易复制、易传播、难溯源等难题,以及优质的内容得不到应有的价值反馈现状,微众银行与人民网携手研发“人民版权”,以期通过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保护的结合,构建新闻版权联盟,打造人民云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平台。2020年4月“人民版权”发布的《人民版权发展大数据报告》表明:自2019年上线以来,“人民版权”平台在版权原创存证、侵权监测、司法维权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报告显示,至2020年第一季度,“人民版权”已为200万篇新闻稿件进行了版权存证;可自动识别的新闻数超过一亿条,相当于三年的新闻总量;全网监测数据量日均近三百万条,全年总监测量超过十亿条。“人民版权”希望通过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合,对抗侵权问题,助力版权保护新生态的建设。

二、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痛点与难点

虽如前述各方面都在竭力采取措施对新闻版权进行保护,但新闻版权被侵权现象依然猖獗,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法律规制不足。其一,法律保护不足。《民法典》中涉及新闻版权的只有抽象的第123条,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中只有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新闻版权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明文排除了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可避免使用的新闻及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准使用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新闻可以合理转载使用,但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上述两条规定一定程度上说明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对新闻版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甚至仍然有很多人对这两条规定存在“新闻没有版权”的误读,在诉讼中常常以上述条款进行抗辩,实际上有违立法宗旨。国家版权局虽然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对于我国新闻版权秩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从立法学角度来看,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文件在法律效力层面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尚达不到法律效力层级。

其二,滥用“避风港原则”。2006年国家颁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是这个原则无法适应于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问题,“避风港原则”如今被称为转载新闻作品行为的尚方宝剑,甚至演变成某些融媒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其三,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融媒体借助网络爬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致使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隐蔽性强、复杂化等特征,让人难以分辨侵权主体。融媒体利用深度链接,使用户通过点击其客户端的新闻作品标题,就能直接打开链接页面去浏览新闻,鉴于深度链接跳转的隐蔽性和用户自我意识的主观性,很难界定这种聚合类媒体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何况在拥有庞杂信息量的互联网,被侵权方更难找到新闻作品版权的侵权主体,这为法律维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其四,被侵权者取证困难。在融媒体时代,融媒体借助互联网撰写、发布、传播时事新闻十分便利,这就要求被侵权方,在发现被侵权后必须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否则侵权人單方面删除证据后就会导致无法取证。虽然被侵权方可以利用诸如区块链技术之类的技术进行追溯并取证,但实践中取证仍然面临种种困难。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认可电子取证的法律效力,但关于电子取证法律效力大小还存有诸多争议,主要是由于网页具有易篡写且不易被察觉的特殊性,致使证据清洁性出现问题。

其五,胜诉收益低且维权成本高。目前我国文字侵权赔偿标准较低,加之侵权者往往只使用精华语句,导致赔偿数额更低。维权成本和维权收益之间的巨大矛盾往往使维权者望而却步。融媒体时代,如何建立、完善新闻作品版权侵权赔偿制度,是如今立法、司法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2.新闻出版行业自身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弊端。部分从业者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传统新闻媒体往往是国有事业单位,有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在新闻市场竞争中压力相对较小,不存在今天的生存发展困境,彼时对版权保护的要求并不强烈;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考虑到保障公众民主政治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了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范围,也规范了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条件,但仍有许多新闻记者等媒体从业者在撰写新闻报道或相关材料中随意使用或转载,一些APP和网站甚至没有原创内容,全靠这种肆意转载来扩大市场。上述足以见得,从行业层面到社会层面新闻版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三、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破局之路

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痛与难,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针对已有措施,分析问题所在,探寻出破局之路对症下药迫在眉睫。

1.完善新闻作品的版权制度。解决融媒体时代新闻媒体的版权问题,其一便是通过立法厘清新闻版权概念,明确新闻版权受保护地位。2015年《关于规范网上转载著作权秩序的通知》的出台使时事新闻的概念更为清晰,《通知》明确了新闻通讯、新闻特写等新闻作品不在《著作权法》中的“单纯事实消息”之列,转载新闻作品,必须获得原创新闻媒体的许可,并支付转载新闻的费用。《著作权法》需进一步明确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的界定,需完善新闻聚合服务平台深度链接、优化转码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同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贯彻落实,需要配套性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其二,应严格限制“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融媒体时代,应克服传统媒体时代留下的立法缺陷,严格限制“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应该将新闻作品和事实消息转载差异化对待;二是对转载新闻作品行为应明确其侵权性质,将新闻作品排除在“避风港原则”保护范围之外;三是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其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介入或搜索等服务,并不参与新闻作品内容的编辑或修改,故这类主体可适用避风港原则。

其三,可以设立优先传播权制度。在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不同于单纯事实消息,其存在多种视角,具有作品的独创性特征,新闻作品版权是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应借鉴美国、意大利等国成功的经验,建立新闻优先传播权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禁止其他新闻媒体转载原创新闻媒体的新闻作品。

其四,行业自身可以建立新闻转载授权制度。融媒体的发展势不可挡,新闻作品的传播渠道会越来越多。建立新闻转载授权制度,促进媒体间的合作,依据新闻转载授权制度,双方签署新闻作品版权使用协议,在支付相关费用后,非原创新闻媒体将获得使用新闻作品的权利。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过渡时期,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不能僵化执行。

其五,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应建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应通过立法贯彻此项意见,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法律界、新闻界、出版界等领域专家、学者、从业者对融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侵权侵害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献言献策,尽快将优秀提案纳入我国立法草案。

2.强化新闻从业者的版权保护意识。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一方面,媒体单位应定期对其员工进行版权普法活动,组织员工学习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版权的保护意识,进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另一方面,各级机关及政府部门应加大普法力度,从行业层面到社会层面提高新闻版权保护意识。如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等版权保护组织,应鼓励成员和成员之间开展新闻作品的版权合作、交易,组织业内建立版权交易标准,制定版权合作规则,支持成员法律维权。成员在自身版权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积极请求组织对其予以维权支持。在国家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只有抓住契机,提高版权意识,切实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促进原创精品内容的生产和营销,才能确保继续走在知识经济的前列。

3.积极运用新闻版权反侵权技术。除了依托立法、行业自治,利用反侵权技术辅助解决新闻版权问题尤为关键。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闻作品版权可追溯平台,使被侵权方在维权中取证更加便捷。融媒体时代的原创新闻单位可以通过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新闻作品进行“反转载”保护,设置版权转载付费墙,只有付费用户才能观看高质量新闻作品,在新闻作品的内容中打上水印,以明确新闻版权归属。

四、结语

融媒体时代,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是对原创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只有尊重原创,才能激发出新闻从业者更大的创作热情,从而使其写出更好的新闻作品,促进我国新闻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当下,我国新闻版权立法体系不完善,行业版权意识薄弱,以及侵权技术手段隐蔽等,造成侵权之风愈演愈烈。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工作需多管齐下,着重从法律制度入手加以规范,辅以行业监管和技术干预,这样才能标本兼治,端正行业风气,促进我国新闻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武汉东湖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8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交媒体时代湖北网络文化安全面临的风险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G06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社论.四部委亮剑 新闻版权保护已刻不容缓[N].第一财经日报,2019-04-29.

[2]徐稚淇.“人民版权”发布发展大数据报告:保护原创新闻超两百万[EB/OL].(2020-4-26)[2021-03-28].http://yuqing.people. com.cn/n1/2020/0426/c429609-31688666.html.

[3]阚敬侠.移动互联时代新闻媒体版权保护如何在困惑、纠结中突破?[J].中国记者,2017(04).

[4]彭桂兵.网络转载许可制度研究:版权生态学与法哲学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16(06).

【编辑: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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