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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范举债工作目标与PPP项目推行

2021-07-29刘红忠柯蕴含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

刘红忠 柯蕴含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引 言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地方政府变相举借的债务。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作为隐性债务的主要债务主体,融资平台并不属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但其所举借的债务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受到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属于违规债务。

政府隐性债务对经济增长和资源合理配置有负面影响,新增债务可在短期内促进增长,而由新增债务形成的存量债务则会抑制未来的增长(张晓晶等,2019(1)张晓晶、刘学良、王佳:《债务高企、风险集聚与体制变革——对发展型政府的反思与超越》,《经济研究》2019年第6期。)。隐性债务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源于信贷错配(Ru,2018(2)Hong Ru, “Government Credit, a Double-Edged Sword: Evidence from the China Development Bank,” The Journal of Finance 73.1 (2018): 75-316.;Cong et al.,2019(3)Lin W. Cong, Haoyu Gao, Jacopo Ponticelli and Xiaoguang Yang, “Credit Allocation under Economic Stimulus: Evidence from China,”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32.9 (2019): 3412-3460.),导致整个经济体福利下滑(毛锐等,2018(4)毛锐、刘楠楠、刘蓉:《地方债务融资对政府投资有效性的影响研究》,《世界经济》2018年第10期。;Huang et al.,2020(5)Yi Huang, Marco Pagano and Ugo Panizza, “Local Crowding-Out in China,” The Journal of Finance 75.6 (2020): 2855-2898.)。因此,规范地方举债和化解隐性债务成为地方政府近年来工作重点。从2014年至2019年,每年中央政府报告“当年的政府工作建议”中均有隐性政府债务的管理、规范和化解的内容,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5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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