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治化管理的制度建构研究
2021-07-28王建敏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王建敏
(中央团校 中国青少年信息资料中心,北京 100089)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以来,以稳定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思路逐渐转变成以秩序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思路。党的十九大继而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亦强调“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从“治理格局”到“治理制度”突出了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为社会组织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建构与完善带来新机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一步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将逐步向真正的治理、向创新的治理转变。
我国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为社会某些领域提供服务,兼具有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和公众参与性等特点的机构组织[1],它主要包括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尤其是自2009年以来,社会组织的数量逐年增加:社会团体数在2009年有23.9万个,到2018年增加到81.7万个;基金会数在2009年有1 843个,到2018年增加到7 03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数在2009年有19.0万个,到2018年增加到44.4万个①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8年)。。近几年,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也日益扩大,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疫情之下,社会组织在行动——北京社会组织应对疫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涉及教育服务、文化服务、工会工作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卫生服务、科技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体育服务等诸多领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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