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研究
2021-07-28胡佳欣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李 英,胡佳欣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我国《外商投资法》第4条规定“负面清单”是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可分为“国际法层面的负面清单”及“国内法层面的负面清单”。国内法意义上的“负面清单”,即东道国专门以国内法的形式颁布一项法律政策,单独列明对外国投资准入予以限制或禁止。国际法层面,“负面清单”常指用于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保留的“不符措施”条款。[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利于对国内薄弱产业的保护,防止外商投资损害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
德国经济坚持自由开放原则,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少,没有针对负面清单的专门立法,对外商投资领域准入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一部分在国内相关法律文件有所体现,另一部分体现于德国缔结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中。在双边协定中,德国对投资的限制措施规定于议定书部分;在多边协定中,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其通过采取保留措施,在附件对投资的部分领域进行了禁止或限制。例如,在《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and Trade Agreement, CETA)的附件部分,德国作出了包括现有保留措施和未来保留措施在内的负面清单,《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也基本上沿用了CETA中德国负面清单模板,针对现有的及未来的商品服务、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禁止或限制规定。
一、国内法视角下德国的负面清单
(一) 德国国内法对外资准入的规定
德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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