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源流框架下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
2021-07-26杨军
杨 军
一、引 言
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修正进入频繁期、活跃期。(1)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23-126页。《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预示着这一态势依然在持续深入。对此,有学者表达了担忧,(2)参见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39-48页;魏昌东:《刑法立法“反向运动”中的象征主义倾向及其规避》,《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第47-51页;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第86-95页;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3-545页等。也有学者认为并无不妥。(3)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第153-158页;付立庆:《论积极主义刑法观》,《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第99-108页;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29-33页等。尽管交战正酣,但看似水火不容的观点背后,实际上都有着几乎相同的理论预设和研究范式,亦即,以刑法的原则、特征等内在规定性为基准支持或批评刑法修正。但问题是,作为立法活动的刑法修正是一种外在于刑法条文的行为,仅仅以刑法的内部规定性为基准来理解和评价刑法修正远远不够。尤其是,既有研究无法回答:修正或拟修正的刑法条文旨在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如何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问题的?立法者挑选的备选方案是如何产生的?一言以蔽之,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事实上,由于国家资源的有限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决策者只能从中筛选一部分进入决策议程,因此,议程设置应该被认为是权力运行中相比决策更为重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