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适用对象和方法探讨
2021-07-24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黄旭亮周旺康
区域治理 2021年10期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黄旭亮,周旺康
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并引入局部设计特征保护,足见国家对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视。
针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中提出:“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该原则被归纳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按照这一原则,在侵权对比时,通常先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一一对比,找出相同特征以及区别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从而得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结论。
然而,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判断,《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仅罗列了两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情形,即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这两种情形的规定,确实在实际判断中能收获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例如所谓的“更具有影响”,到底是什么程度的影响还是要依赖于在个案中的具体判断。又例如,在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诉南京嘉然恒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即使是所谓‘授权性设计特征’,也不全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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