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规处罚与投资者过度反应*
2021-07-19刘陆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刘陆宇,冯 科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一、引 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近三十年的发展,证券监管制度体系日益成熟,监管机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被指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截至2019年底,共有47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证券监管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监管谈话、警示函、暂停许可、限制经营、查封冻结、市场禁入等114种。这些具体措施可以归纳为限制行为类,如责令整改;申诫类,如监管谈话、问询、警示函等;限制资格类,如撤销任职资格,吊销牌照等;限制财产权类,如责令转让股份,限制分红等。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主体主要依据《证券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结合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情况,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证券监管执法的程序性规范。
根据国泰安上市公司违规处理数据库提供的数据,2010—2019年间,共发生证券违规处罚事件5 874例,证券违规处罚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涉及1 986家上市公司,超过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一半。自2016年以来,受到立案调查的公司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证券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逐渐加大,证券违规处罚越发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考虑的重要因素,其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类型多样,2010—2019年发生的证券违规处罚事件主要包括推迟披露1 393例、虚假记载998例、违规买卖748例、虚构利润200例、内幕交易167例等。同时,我国证券违规也呈现出违规行为复杂化的特点,上市公司往往因为多个原因而被惩罚,如个别公司同时出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推迟披露的问题,增加了证券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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