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之认定
2021-07-16李义松郭嘉
行政与法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态
李义松 郭嘉


摘 要:自《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出台以来,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逐渐成为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受制于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立法、标准、程序等尚不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承担相应监测任务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应从夯实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基础理论出发,厘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程序,在此基础上从顶层法律设计入手完善相关制度,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
关 键 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6-0109-11
收稿日期:2021-04-10
作者简介:李义松,常州大学环境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环境立法、环境司法;郭嘉,常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FXA002;江苏省政府招标项目“江苏省环境监测法制化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SZC-G2018-17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