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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及制度建构

2021-07-16冯祝恒

行政与法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支持纠纷双方证据收集活动的关键制度,对于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诉讼迟延、案件积压、证据偏在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加快完成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本土建构。具体思路是将诉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与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向诉前延伸并加以改造,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法律后果。

关  键  词:民事诉前证据收集;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调查令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6-0073-12

收稿日期:2020-11-07

作者简介:冯祝恒,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协调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0YJSS198。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取代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成为民事证据规范的升级版。[1]新《民事证据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要求,人民法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科学性要求。二是明确了证据保全的申请方式、担保方式和数额、保全方法、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法院对诉前保全证据的移交程序。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客体范围以及不遵守命令的后果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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