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飞机研制单位进口涉税问题实践
2021-07-16王璐
锦绣·上旬刊 2021年8期
王璐
自我国首次按照国际民航规章自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短程新型涡扇支线客机ARJ21-700于2014年取得中国民航局型号合格证,并于2016年正式投入航线运营以来,我国商用飞机制造业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需正视的事实是,相比于已具有成熟商用飞机工业体系的欧美,我国的商用飞机行业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ARJ21-700,还是正在研制的大型喷气式民用飞机C919,其发动机、主要机载系统、设备和零部件仍依赖进口。本文将基于实践,对商用飞机研制单位进口涉税问题进行介绍。
1货物贸易
1.1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商用飞机研制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单位可委托专业的报关公司,向海关进行申报。若未及时申报,会产生相应的滞报金。滞报金的计算方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在申报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税则号列应通过海关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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