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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2021-07-16石佳

锦绣·上旬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

石佳

摘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重视并得以行使。与此同时,经营者也越来越意识到技术信息的重要性,他们要么申请专利于法律而加以保护,要么使之成为商业秘密自己加以保护。然而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个领域的两个对应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在某些方面可能是重合或者交叉的。二者的冲突也日益凸现,从而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势在必行。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益冲突

一、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全面了解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此我们便知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是1、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生活消费者。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活需要的满足而去消耗的物质产品或者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是生活需要的满足。2、消费者知情权在行使时间上很特殊,我们的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上可知,商业秘密特征如下1、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对于相关领域的规定主要涉及很对专业知识问题,一般行业的人难以理解。实践生活中,我们对于对秘密性的认定通常基于如下两个因素:第一,为了开发和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了多少的人力物力,对于经营者越是重要的商业信息他们投入的人力物力越多;第二,其他的人正当获取相同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我们不能把牙膏里含有田七的成分当成商业秘密,因为其他人太容易得到。2、价值性和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信息的持有者可以利用该信息得到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3、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而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主要通过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护来体现的,保险柜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百事可乐配方的持有人不会乘坐同一架飞机,以防飞机出事丧失配方,这份利益便让经营者有了特殊的权利。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冲突权冲突

(一)消费者知情权立法不完善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上本身就很模糊,大家都知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与我们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张,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可是法律的规定在这一块却是十分不确定。与此同时消费者知情權的内涵规定过于狭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者获得的信息真实而且保障信息充实适当准确,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真实性进行了规定,但是保障信息充实适当准确没有做出规定。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和原则性,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交叉时,就无所适从了。

(二)利益冲突

我们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更有甚者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经营者深刻体会到核心的技术信息在抢占市场和保有潜在优势时的重要性,所以他们的保护措施多种多样,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可小区,消费者与经营者同属经济法领域的两个主体,对立统一,经营者最终的目的是盈利,可盈利依赖于我们的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想要了解跟多的产品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每日消费涉及人们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太多的三鹿奶粉事件让我们消费者不得不警惕,但是经营者却想传递更少的产品信息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信息,以防其他同行争夺自己的利益预防对象不是消费者,可是这个特殊群体在消息传播方面不得不妨。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法律

我们可以通过立法途径,专门立法是一种发展趋势,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发展秩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开放,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商业秘密的相关领域有了完备的专门法律。我国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减少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纠纷的冲突,加强完善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十分必要,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们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可以减少在贸易往来中的摩擦,带给我们当事人方便,符合现阶段国情加快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建立。

(二)发挥案例的作用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不存在判例法,但是在秦汉时期我们就有了判例法的规定,而且是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存在,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首先一个个案例易于常人理解,所以普法作用相较于我们的法学理论来说更好,老太太被烫一案致使美国整个餐饮行业发生发生了改变,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在小小的杯子上都有体现,其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内容的更新快并且设计的范围广,我们国家法律是成文法,强调稳定和分门别类的系统制定,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在快速的市场发展中会更加明显,但是案例确具有灵活适应社会发展快的特点,我们国家不承认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基于我国国情,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发挥案例的优势。

四、结语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冲突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许多学者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因此也产生很多流派,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法律学界的百家争鸣带动了学界的思想热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写此文章受时间限制,研究不足,希望有机会再去深入学习。

参考文献

[1]张平华.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2] 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2).

[3]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 (06).

[4] 张涛.论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解决[J].前沿.2011(08).

[5] 王克金.权利冲突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05).

[6] 申静梅.浅议权利冲突的实质及其解决原则[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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