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互补与衔接
2021-07-16樊欣娜
锦绣·上旬刊 2021年8期
摘要:近年来,民事纠纷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一元性”的解决纠纷途径早已难以应对,混合运用诉讼的强制性与非诉讼的和谐性,在不同的解决途径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取长补短,多元化解纠纷早已成为明智之举。但是发展衔接的过程中仍然陆续的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以调解为例,公众对调解的认同度不高,调解后当事人再起诉引起的程序上的冲突等等,诉调对接同样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在现有经验及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是一举两得的举措,不仅能有效的缓解民事案件的压力,而且能进一步推动调解这一本土制度在当代社会发展。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调解认同度;人民调解协议;
一、现存《人民调解法》的不足
我国于2010年已颁布了《人民调解法》,但基于该法现存的不足,我们仍要考虑修改甚至重新制定的必要性。在我国官方文件表述中,一直强调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但对于人民调解的概念一直处于一种泛化的状态。我国有众多的调解类型,如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公证调解,针对不同的专业化,技术性较强的纠纷案件还委托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以律师调解和医疗纠纷为例,律师调解有其他调解方式不可取代的优势,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一针见血的分析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根据事实和证据等为当事人提供合理预判,能让当事人知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所得出的大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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