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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罚性监管、审计师辞聘及后任审计师行为
——基于年报问询函证据的分析

2021-07-16胡定杰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企业

胡定杰,谢 军

(1.广东白云学院 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550;2.华南理工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开始对信息披露不全或不清晰或存在疑问的上市公司年报实施问询函制度,从而实现了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证交所问询范围广泛,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各类资产(包括商誉)减值评估是否准确、毛利率是否正常、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收入变动幅度是否匹配等业绩真实性问询;关联方借款问询;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收益的问询;业绩承诺履行的问询;股东利益冲突、资金占用的问询;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问询;中介执业质量的问询;等等。问询函属于非处罚性监管,但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公司管理层、治理层或中介在规定时间内回函,不回函则会被进一步问询,甚至面临证监会调查。因此,收到问询函的公司一般会认真对待,中介也会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作出审计说明。

与我国问询函机制对应的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意见信(inquiry)制度,SEC会通过发出意见信的方式,对上市企业在经营和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问询。SEC从2005年开始向公众公开披露意见信,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监管问询制度相对成熟。那么这一制度安排有何效用?由于公开问询,意见函能在一定程度上纾缓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1-2],也能帮助公众识别企业盈余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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