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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房地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2021-07-13冯蕾王月欣

中国商人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体系

冯蕾 王月欣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财政面临着由于主体税种流失所带来的财政税收收入减少、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等问题,地方税体系改革被提上日程。

地方税体系改革,关键就在于主体税种的定位问题。基于地方税体系的现实困境,结合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践经验,多角度探讨不同的选择方案有一定现实意义。譬如,未来可将房地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还可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作为补充,以减轻我国地方财政的压力,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全面“营改增”后,曾作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流失,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很大的缺口,面对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需要,地方财政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这对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主要依靠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专享税仅起到辅助作用。由于地方专享税多为“规模小、征收难、分散广”的税种,且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征税效率低下的问题,我国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小,难以弥补地方财政规模较大的一般预算支出。地方政府存在用非税收入来填补收支差距,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以及利用各种途径收取“租、费、利、债”,隐性债务风险逐渐增加等问题。

近些年来,基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学界对有关地方税体系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和定义,现有大口径、小口径两种地方税体系可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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