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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问题及建议

2021-07-12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排污权总量污染物

王 蕊

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江苏 南通 226000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治理污染的市场化手段,它将市场机制充分的运用到环境资源配置过程中,随着环境质量的下降,人们逐步意识到环境资源的稀缺,因此强化企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效地使用稀缺环境资源,是当前经济发展中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内容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条件之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排污权进行交易,进而有效地控制污染物,实现环境保护。排污权交易主要是为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通过剩余排污权出售,进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般使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之下,排污单位利用有偿模式获得初始排放权指标,这是排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为一级市场。二是企业可通过减少自身污染物排放而形成富余排污权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减排效益,一般是通过协议出让或者是竞拍的方式进行[1]。

二、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一)排污权交易对总量减排的作用。排污单位可通过出售排污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若要出让排污权的前提是要形成“富余排污权”,而“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因此排污单位想要通过出让排污权获利就必须采取以上措施来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实现总量减排效果。

(二)排污权交易对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排污单位由于增大污染物的排放量需购买排污权,必然带来成本增加,但若排污单位通过优化自身生产方式,淘汰落后产能、产线,开展清洁生产等,产生“富余排污权”,此时就能有效减少对外购买排污权的需求,实现自己减量自己用,从而在实现节约成本的同时满足自身优化发展。排污单位也可购买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但一般来说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主要用于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项目的建设,从而使优秀产业获得快速的发展机会。

(三)排污权交易对环保意识的引导作用。排污权交易以对环境容量实行有偿使用为原则,有利于增强人们对环境资源有限性的认识,改变传统的认为环境容量可以无限使用的错误观念,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排污单位来说,污染物排放的多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企业为降低成本,必须考虑要么投资污染治理设备减少排放,要么购买排污权,久而久之,减少排污将成为企业有意识的行为,这将有助于推动对传统工艺的技术革新,促进技术进步。

三、排污权交易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规政策体系及政策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仍缺乏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来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有关于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但尚未提及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致使排污权交易工作缺乏必备的法律依据。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总量减排、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还存在一定问题。

二是二级市场不活跃,交易动力不足。关于如何培育二级市场国家层面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文件,目前试点地区所进行的交易大都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协调下完成的,排污权交易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市场的价格机制并没有发挥作用。并且拥有排污权的单位或为保障以后自身发展或为其他原因事实上出让排污权的积极性并不高。

四、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规和制度。制定和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使排污权交易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真正地在实践领域发挥其作用。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确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将排污权交易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整合,一套核算方法、一套数据贯穿全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实现污染物总量“一证式”管理。

(二)培育和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国家指导思想的大框架下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培育和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合理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从过去直接发放排污权额度的主导者转变成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保护者。探索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充分发挥企业主动获权、积极减排、降低成本并获利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以期真正形成价格竞争机制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三)研究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提高企业排污权交易积极性。排污权抵押贷款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金融衍生政策,旨在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发展难等问题,因此研究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可大大提高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但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框架下推行这项措施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要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环保法中的相关条款,建立相关风险防范机制,对排污权抵押贷款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四)加强排污权交易后续监管。污染物排放是一个动态过程,应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排放数据判别、校验、检测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污染源刷卡排污总量控制与在线监测等手段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现对企业排污权指标使用的动态无缝式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排污权交易事后监管。同时要加大排污权监管,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污权的买卖行为,杜绝蓄意囤积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2]。

结语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其市场制度和法律法规上有很多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在积极发展二级市场的同时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排污权交易更好地保护中国的环境,并且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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