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式吸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种类型
——基于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叙事①
2021-07-12范雅娜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范雅娜
产权对农村和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次重要的产权界定机制[1-2]。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的重要论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影响基层社会治理转型[3],更影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4]。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不断调整土地权属来形塑与农民的关系。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国家以农业集体化的方式解决了传统小农经济带来的农村分化与落后问题。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国家与农民之间呈现出紧密的联结状态。这既方便了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进行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又使农村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建设得到加强[5]。但这种状态并未维持多久,由于自身利益被集体利益所取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从调整农村土地权属开始,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从对集体和国家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的产权调整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和社会关系,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得以复苏,国家与农民关系得以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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