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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纠纷案例初探

2021-07-11陈广鹏

人民之声 2021年5期
关键词:养老案例

文 陈广鹏

居住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是指非所有权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的权利。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开创性地设立居住权制度,其中物权编第十四章从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共六个条文,弥补了此前物权法关于居住权立法的空白,是重大的制度性进步。笔者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资料库中涉及居住权纠纷的公租房、以房养老、家庭成员垫资买房案例进行梳理,节选部分代表性案例并摘录法院裁判要旨内容并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思考和重视。

居住权纠纷代表性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一(公租房):关于李金才、李柱才共有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9〕云01民终694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内容包括:“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福利性住房,且需满足相关条件方可申请承租,案涉房屋是因被上诉人满足有关安置条件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所针对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相对人,上诉人是否符合相关安置条件承租公租房,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权限,上诉人如符合有关承租条件,可自行向相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应基于被上诉人的准许,现被上诉人并未准许上诉人居住案涉房屋,且案涉安置房租赁协议也明确约定该住房必须由原承租人杨鸿及家庭成员居住,而上诉人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居住条件。故上诉人关于确认其对案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以及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应分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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