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2021-07-08张峰林
教育·校长参考 2021年5期
张峰林

2020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围绕着“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要不要对学生惩戒?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法》中的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否抵触?‘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惩戒权如何界定?学校拥有惩戒权后,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一时成为舆论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教育界人士表示,实施惩戒权,还需教师、学校和家长之间达成新的教育共識。那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又在哪里?
有人说,惩戒教育是对学生的侵扰,真正的教育应该是循循善诱的,应该是注重引导的,而不应该是动不动就“惩戒”。从这个角度来看,确实需要减少教育惩戒。但是,纵观古今中外,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制度。我国也早在孔子时代就有打戒尺的惩戒制度。这足以说明惩戒教育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一直都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没有了惩戒教育,教育目的也很难达到。
部分人之所以不赞成“惩戒教育”,是因为存在一个误区,他们把“惩戒教育”误以为就是“体罚”。事实上,许多不适当的惩戒教育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好的“惩戒教育”几乎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从科学意义上讲,没有一种教育惩戒是普适的,教师要因人、因时、因地、因情、因势对教育惩戒作出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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