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实践
2021-07-08王茂杰郝丽娜
核安全 2021年3期
王茂杰,郝丽娜,徐 晋,马 英,南 哲
(1.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大连 116001;2.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核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通过烟囱排出气态流出物,或通过管道、水渠排入污水接纳体。
加强核设施流出物监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除了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介质中可能发生核素浓集的情况以外,一般来讲,在排入环境之前,流出物中的核素浓度通常都会比进入环境后的浓度高得多,因此流出物监测可以以较高的准确度来鉴别和确定释入环境的核素组成和量。其次,由于流出物与核设施运行的归属关系十分清楚,因此进行流出物监测十分有利于对污染源的控制和评价[1]。
按照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流出物月度排放量及年度排放累计量报告。主管部门对核电厂报告的排放量与国家批准年限值进行比较,但是这种方式难以对排放浓度、排放核素和排放波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2]。在核能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核安全观,积极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确保核电良性发展、全面受控,做好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工作非常必要。本文仅就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流出物的监督性监测实践进行总结,对做好下一步工作做初步探讨。
1 法律依据和职责
当前世界主要核电国家对核电厂流出物实行“双轨监测”,即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的同时,由审批、监管部门开展独立于营运单位的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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