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和建议
2021-07-08高思旖董毅漫
核安全 2021年3期
高思旖,刘 婷,龚 宇,董毅漫,白 刚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等领域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和环境造成一定的辐射危害。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从而减少潜在的放射性危害,是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机构积极倡导的国家放射防护基础。IAEA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的法规标准体系已逐步建立,但是与国际体系尚存差距。本文建议充分借鉴IAEA相关领域的标准应用情况,结合《放污法》和我国监管实践,完善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系列法规标准的建设,加强对滞后于监管实践的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
1.1 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
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属于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主要分为四个层级,见图1。法律层面有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行政法规有1部,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于2005年9月14日首次发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根据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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