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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探究

2021-07-07郭栋

经济师 2021年1期

摘 要:《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作品)具有种类法定性、可有形复制性和独创性的特征。时尚设计的特性包括创新性、时效性和艺术性。时尚设计与《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存在内在的不协调,导致时尚设计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仅从实用艺术品的角度对时尚设计进行《著作权法》保护,门槛相对较高。时尚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要么从扩展作品的概念入手进行解决,要么仅仅为权宜之计,需要通过其他部门法律予以保护。

关键词:时尚设计 著作权 实用艺术品 美术作品

中图分类号:F016.3;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1-057-02

一、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条,即将其保护客体限定为作品。而对于作品的形式,则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通过概括和列举两种方式予以规定,即从概括角度为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从列举角度则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于作品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实施条例第四条则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作品进行了相应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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