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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竞争规制的基本认知与方法论

2021-07-07杨明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杨 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竞争”是市场体系的最本质特征,主体间的利益争夺本质上都是围绕发展和保持消费者而展开的。(1)Anthony I. Ogus. Regulation: 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M].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004: 22;罗歇·布特.法国竞争法概要[J].陈鹏,译.法学家,1999(3): 123.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数字时代,市场竞争逐渐展现出流量争夺的样态,即所谓“流量为王”。数据与流量是本质相同的概念,只不过在竞争法意义上,前者与主体行为有关,而后者主要被用于衡量市场势力(market power)。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关键是,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对知识和经验的应用能力,从而不断加快创新的速度。因此,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最终会落足到“行为”的维度上来,每一个主体都不得不在数字化生存的背景下重构自己的决策理性。基于数据优劣势的不同,经营者会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因而在法律规制的问题上会有不同路径之分(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应当看到,竞争行为的最终结果都指向社会整体福利的变化,所以无论何种规制路径,均涉及“竞争效应分析”这一问题。有鉴于此,以“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为参数对福利变化进行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是数据驱动竞争规制的重要方法论支撑。

一、 什么是数据驱动的竞争

所谓数据驱动,顾名思义,是一个用以描述决策过程或行为的概念,具体是指,通过数据收集,从数据中提取模式和事实,进而运用这些事实做出推断,并最终影响决策。(2)Kelsey Miller. Data-Driven Decision Making: A Primer for Beginners[EB/OL]. (2019-08-22)[2019-11-05]. https://www.northeastern.edu/graduate/blog/data-driven-decision-making/.因此,“数据驱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人们进行决策或采取行为时不仅是依靠经验和直觉,还会是基于大数据分析内生性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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