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追诉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2021-07-06张建伟
方圆 2021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建伟
有一种恶,是在嬉笑中完成的。
余杭“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就起因于一起“恶作剧”。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孰料郎某偷拍了9秒钟的视频。郎某要好好利用一下这个视频,于是与朋友何某用假造的微信名字进行虚构的对话,一个“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就这样编造出来。当郎某将视频和伪造的微信内容发至微信群,谣言就像电流一样传遍四面八方,连外国都有人看到视频并信以为真。各种谴责、谩骂、嘲笑接踵而来,让谷女士的名誉遭受严重损害,网络语言称谓之“社死”(社会性死亡)。谷女士为这一谣言付出了代价,她丢了工作,要找新工作也被拒绝。精神上的打击让她患上抑郁症。忍无可忍,她选择向警方报警。
警方进行调查处理,对郎某和何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这一处罚并不能使郎某和何某有明显悔悟,他们在录制公开道歉视频时与谷女士讨价还价,并且戴着大墨镜和口罩把脸遮得严严实实,让谷女士无法接受其道歉,不能给予谅解。在这种情况下,谷女士行使自诉权,将郎某和何某告上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社会也高度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检察机关注意到这一起特殊的“网络诽谤案”,意识到这起案件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到公共利益。于是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余杭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公诉程序随之展开。一起“网络诽谤案”就此由自诉转为公诉,成为检察机关运用公诉权积极主动有所作为的标志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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