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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

2021-07-05杜勇李玲玲

史学集刊 2021年2期

杜勇 李玲玲

摘要:商代自成汤始,三十帝十七世,弟及王位者十四人,其中九世为兄终弟及。殷王室在婚姻形态上虽有嫡庶之分,但并不彻底也不完备,未能进一步对继承王位的嫡子再分嫡庶,故无法形成具有区别大小宗的宗法制度。而子继作为弟及的中介和桥梁,起初主要是长兄之子,至小乙时转变为季弟之子,武乙以后又变为嫡长之子。子继者的亲属关系虽有变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是兄终弟及的格局,从而显现出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周初承继了殷商末季的政治遗产,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嫡长子继统法,遂成为后来百世不易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

关键词:商代;继统法;兄终弟及;周祭

关于商代的王位继承制,自王国维在其名文《殷周制度论》中提出“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后,广为学界认同。然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商代继统法是子继与弟及并用,或子继为主弟及为辅,而子继又有立嫡、立幼、立壮等多种说法,分歧迄未消弭。以今日甲骨学研究的新进展观之,王氏此说或有不周备的地方,但基本观点并无不当。本文拟就相关问题略作讨论,以求教正。

一、商代继统的主辅问题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在周代殷遗的记忆中尚有保留。春秋时期,宋宣公病重,决定立弟和为君,他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这个说法当然太过笼统,且有立弟的用意,无助于我们对商代继统法的全面了解。王国维以独特的眼光和深邃的观察,发前人所未发,提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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