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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勘合形制的再探讨

2021-07-05伍跃

史学集刊 2021年2期

伍跃

摘要:勘合是明清时期证明使节身份的一种官方文书。成化六年(1470)发行的工部班匠勘合是迄今为止已知的年代最为久远的明代勘合,万历三十五年(1607)的兵部驿递勘合上除了发行时填写的内容之外,还有多种官印和戳记。前者呈正方形,后者的主体部分由长方形及其上方的梯形组成。从保留在勘合上的各种官印和戳记,我们可以了解勘合的发行和使用的流程。这些勘合文书的发现,使我们可以根据实物研究明代的勘合制度。

关键词:勘合;官文书;日明关系;传统中国

明朝政府从洪武十六年(1383)起,将国内的勘合制度推广到对国家间往来使节的管理。关于勘合制度,尤其是勘合的形制,目前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大明会典》等史料中相关记载的诠释。对于这一问题,鉴于日本学者对明代朝贡勘合形制的误认,笔者在2001年曾经撰文论述。由于当时未能见到任何一种明代勘合的原件,故论述始终局限于推论。尔后,雖然学界就明代勘合问题有过很多论述,但是鲜有述及明朝对外关系,尤其是明朝和日本关系中使用的勘合形制,也有人对旧稿推论的根据之一——清代勘合提出了质疑。虽然笔者坚信自己的推论接近史实,但因缺乏足够的史料,故一直没有做出回应。近年来随着明代档案的公布,笔者觉得有必要再次审视勘合的形制问题。

一、明朝朝贡勘合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勘合形制的问题,首先概述一下明朝朝贡勘合制度的基本架构,以及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概要。

(一)朝贡勘合制度的基本架构

《(万历)大明会典》对这一制度有如下的扼要说明:

凡勘合号簿。洪武十六年始给暹罗国,以后渐及诸国。每国勘合二百道,号簿四扇。如暹罗国暹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罗字号底簿各一扇,俱送内府。罗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字号底簿一扇发本国收填。罗字号底簿一扇发广东布政司收比。余国亦如之。每改元,则更造换给。

由于包括上述《(万历)大明会典》在内的文献记述过于简单,使后人难以窥见朝贡勘合制度的全貌。幸好在日本史籍《戊子人明记》中收录有未见于明朝史籍的宣德八年(永享五年,1443)六月的明朝礼部咨文,我们据此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勘合制度的全貌。兹全文引用如下:

行在礼部为关防事。该钦依照例编置日本国勘合。查得洪武十六年间,钦奉太祖皇帝圣旨,南海诸番国地方远近不等,每年多有番船往来。进贡及做买卖的□□的人多有假名托姓,事甚不实,难以稽考,致使外国不能尽其诚款。又怕有去的人诈称朝廷差使,到那里生事需索,扰害他不便。恁礼部家置立半印勘合文簿,但是朝廷差去的人及他那里老(伍案:疑应作“差”)来的,都要将文书比对,朱墨子(伍案:据前后文意,当作“字”)号相同,方可听信。若比对不同,或是无文书的,便是假的,都拿将来。钦此。除钦遵外,今置日字一号至一百号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扇,本字一号至一百号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扇。内将日字号勘合并日、本二号底簿二扇,收留在及(伍案:疑应为“此”),将本字号勘合并日字号底簿一扇,差人赍赴日本国收受;将本字号底簿一扇,发福建布政司收贮。今后但有进贡及一应客商卖买来者,须于本国开填勘合内,开写进贡方物件数、本国并差来人附搭物件、及客商物货、乘坐海船几只、船上人口数目,逐一于勘合上开写明白。若朝廷差使臣到本国,须要比对朱墨字号,相同方可遵行。使臣回还,本国如有赠送物件,亦须于勘合内逐一报来,庶知远方礼意。如无勘合及比对不同者,即系诈伪,将本人解送赴京施行。今将日字号底簿一扇、本字号勘合一百道,发去日本国收受,书填比对施行。右置讫。宣德八年六月日。

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朝贡勘合制度的基本概要。第一,双方外来人员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勘合,明朝政府负责管理;第二,明朝礼部制作字号为“日”字号和“本”字号的一至一百号勘合各100道、“日”字号和“本”字号的勘合底簿各2扇(册);第三,明朝礼部保管“日”字号勘合100道和“日”“本”字号勘合底簿各1扇,当向日本派遣使节时依次填发“日”字号勘合,并且在“日”字号勘合底簿上登记,而当日本贡使前来时则根据所保管的“本”字号勘合底簿核对他们所持的“本”字号勘合;第四,将“本”字号勘合100道以及“日”“本”字号底簿各1扇颁给日本,当日本派遣贡使前往明朝时依次填发“本”字号勘合,并且在“本”字号勘合底簿上登记,而当明朝使节到来时则根据所保管的“日”字号勘合底簿核对他们所持的“日”字号勘合;第五,另将“本”字号勘合底簿1扇发给福建布政司(史称“日本贡道,本从浙福二省”),当持“本”字号勘合的日本贡使到来时,由该布政司负责根据所保管的“本”字号勘合底簿核对他们所持的“本”字号勘合;第六,日本在填发勘合时,须于勘合内写明进贡方物的名称件数、附搭货物、同行船只以及乘船人数,为了防止有人“假名托姓”,还要写明使者的姓名;第七,明朝使节出使日本归国时,须将日本赠送的礼物详细登记在勘合内。

此外,明朝政府还规定当有新皇登基时,朝贡各国须将没有用完的前朝勘合交回,同时领取新的勘合。明朝政府最初向日本交付勘合是在永乐二年(应永十一年,1404)。宣德、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历朝也向日本颁布了勘合。日本学者习惯依勘合颁布的年代将勘合分别称做“永乐勘合”或“宣德勘合”。

(二)学界对勘合形制的误认

到笔者的旧稿发表时为止,学界对勘合形制的认识大致如下:

第一,勘合的尺寸。田中健夫认为,勘合是长二尺七寸(82cm)、宽一尺二寸(36cm)的“纸片”。第二,勘合正面有半印和字号。中村荣孝认为,在勘合上有两处“本字□号”的朱色半印,其“字”与“号”之间的空白处依次填有“墨书”的“一”至“一百”的字号。田中健夫称这一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第三,勘合背面的“别幅”为批文。柘原昌三认为,勘合就是《明实录》中所谓“批文勘合”。但是,柘原昌三将史料出典的“正统元年四月壬寅”误作“景泰元年四月之条”。

笔者在旧稿中笔者认为,勘合既然是明朝政府制作颁发的正式文书,因此在考虑勘合形制时必须考虑到中国传统的文书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官印的使用问题。在正式文书上钤盖官印是中国传统文书行政的重要特征之一,勘合自不例外。如果没有官印,文书不会发生任何效力,而且将被问以“漏使印信”之罪。实际上,前述明朝礼部咨文中的“半印勘合云云”就已指明必须钤有官印。因此,《戊子入明记》中“勘合料纸印形”所示“本字一号”不过是勘合上的“半印字号”部分(详后),而不是勘合文书本身。同样,《戊子入明记》中“勘合料纸印形”用表示的不是勘合本身的边缘部分,而是钤盖在“本字一号”上的“礼部之印”的左半部。这一点完全符合明初对“半印勘合”的规定,即印的左半部钤于勘合之上,而右半部则留于勘合底簿之上。

第二,勘合字号的问题。田中健夫注意到在一枚勘合之上有两处字号,并对勘合记号的编写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因昧于明清时代文书字号制度,故推测失实。明清时代公文书上的“半印字号”既表示公文的种类和序号,也具有防伪功能。在这里,“字”表示类别,各发文衙门必须使用规定的汉字,如通政司使用的“通”字、兵部使用的“温”字和日明之间勘合使用的“日”字或“本”字之类。“号”表示该文书在某类中的顺序号。所谓“半印字号”指发行文书时,在文书和发文底簿的接缝处,用草书体或行书体骑缝墨书字号,然后在墨书的字号上钤盖发文衙门的官印。由于官印与字号在骑缝处被分为左右,故云“半印字号”。

第三,勘合背面的使用问题。在《明实录》《大明会典》和《礼部志稿》中,都没有提到“批文”书于勘合背面,“别幅”则更非明代公文的正式用语。中国传统的行政文书制度虽然没有关于文书背面使用的相关规定,但在发行时通常是不使用的。唐代的“过所”和“公验”直到近代的任命状和委任状均可以证明这一点。况且,勘合作为证明使节身份的重要外交文书,类似于今日外交中之国书,很难想象其背面写有明朝礼部与“日本国王”之间的往来咨文。

除上述基于传统中国文书制度以及明朝文献的论述外,因2001年时尚未发现明代勘合的实物,甚至尚未得知明代勘合的前身——元代勘合的情况,故笔者只好在旧稿中利用宋元时代的“公凭”和“公验”、清代的“勘合”以及琉球王国在对外关系中使用的“符文”,对明代勘合形制做出推论:第一,明代勘合应该是尺寸较大的文书。第二,勘合是以稽核为目的的符信文书。具体做法是对比“半印字号”或“朱墨字号”,即比对在勘合和勘合底簿的骑缝处钤盖的官印和书写的字号。“朱墨字号”指官印的“朱”色和“墨”书的字号。在“半印字号”或“朱墨字号”之上往往有墨书的圆圈。第三,勘合上记载的内容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事先印刷的相关规定和使用时“开填”的相关内容,其背面在原则上是不使用的。以《戊子入明记》记载的明日间勘合为例,前述礼部咨文应该就是事先印刷的相关规定,亦即勘合的发行依据。其中规定了“开填”的内容,即“进贡方物件数、本国并差来人附搭物件及客商物货、乘坐海船几只、船上人口数目”等等。应该说明的是,笔者在旧稿中虽然不同意栢原昌三关于“批文”书于勘合背面的主张,但基本接受了他所说勘合亦称“批文勘合”的见解,认为“批文”部分是出使的命令,用以证明使节的身份。第四,在勘合的“半印字号”和发行年月的部分,应该钤有勘合发行衙门即礼部的“礼部之印”。

二、关于明代勘合问题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在概述明朝朝贡勘合制度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简单地叙述了学界对勘合形制问题的研究,并且扼要地介绍了笔者在旧稿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自从旧稿在2001年发表之后,学界对勘合形制问题的研究有了很大进展,兹略述如下。

(一)来自学界的批评

笔者的这—研究引起了一些台湾学者的关注和批评,刘铮云等更撰文指出,作为推论根据所使用的清顺治年间都察院勘合实为“精微批文”。或許是受到刘文的影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档案工作室将原本著录的“勘合”悉数改为“精微批文”。刘文认为不应根据文书中“须至某者”的套语,简单地认为标明“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或“须至出给勘合者”的文书就是勘合文书。但是,刘文始终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既然当时人明知是“精微批文”,为什么没有直接使用“须至某者”的套语,表述为“须至精微批文者”呢?由于本人的研究重点不在清代的勘合和“精微批文”,而且该文也认为清代的“精微批文”中“保持着”明代半印勘合的特征,即中央上方有半印,半印之下有一字号;半印的下方还有2~3个部院的半印与批文字号。这一点恰恰是本人在参考“清顺治年间都察院勘合”推测明代勘合时所注意并强调的。在这一点上,刘文的见解支持了本人的推测。

而且,本人通过该文得到启发,首次见到了清末乡试考官用的勘合,即《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内阁六部档案》中收录的光绪十九年(1893)七月某日兵部为给驿事发给河南乡试正考官王懿荣的勘合。该满汉合璧勘合在形制方面值得注意的有如下两点:其一,勘合边缘为双栏,栏中填以火焰飞虎花纹;其二,勘合本体呈长方形,其上方有一梯形框,框内以满汉文字刻有标明文书性质的“勘合”字样(伍案:以下简称为“清光绪兵部驿递勘合”)。即便如此,我依然难以苟同刘文试图用一清末来历不明的文书说明清代早期勘合的论证方法。

(二)日本学者的复原作业

日本学者桥本雄除表示同意本人对明代勘合形制的推论之外,还根据他本人对清代文书的调查,尝试性地复原了明朝和日本关系中使用的勘合。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桥本雄不仅尽最大可能复原了勘合的形制,而且还推测了明朝礼部交付给日本的本字号勘合的制作过程,以及日本方面派遣使节使用该勘合时的准备过程,甚至包括勘合的折叠方法。这些复原有助于我们理解勘合的制作和使用过程。

桥本雄在复原明代勘合时主要参考的是编号为103894的清代内阁大库档案。他先后将该文书称为“清朝户部勘合”和“清朝户部精微批文勘合”。这种名称的细微变化应该基于持续的研究。我们从后者可以看出,“清朝户部精微批文勘合”的称呼在实际上继承并发展了刘文的主张,即清代初年的“精微批文”实为“勘合”与“批文”二类文种之结合。桥本雄认为,此类文书是由事先印刷的勘合文书,以及发行时在该勘合文书空白处填写的相关内容构成的一种“混合文书”。当然,“精微批文勘合”是桥本雄本人对该类文书的一种概括,恐非严格的史料用语。

(三)明代精微批文研究的突破

2017年,张金奎发表了《明代的驾帖与精微批》,首次详细地分析了明代的精微批文。他认为,“精微批”即精微批文主要是南北两京衙门中品级较低官员“出京办差的凭证”。张金奎在文中介绍了《南京都察院志》中收錄的“请精微批”和“缴精微批”的两种“格式文书”,兹转录于下:

请精微批

为议定差以责实效事。照得本院奏差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某巡视某等处,所有本官出巡精微批文,例应填给。为此,合用手本,前去内府、南京兵/礼/刑科填给施行。计给应字批文道。

缴精微批

为议定差以责实效事。据巡按某差御史某呈缴精微批文前来,例应转缴。为此,合用手本,前去内府、南京兵/礼/刑科销缴施行。计总(伍案:疑应作“缴”)应字批文道。

在他的启发下,我又在该书中找到了“请给勘合咨”的“格式文书”,即:

为某事。照得本院今差某官某赍捧某题/某奏本赴京,所有差役、脚力、口粮,系隶南京兵部掌行。

为此合咨贵部,烦为查照,起给勘合/火牌一道/面、陆路马几匹、口粮几分,往回应付施行。

结合《皇明条法事类纂》和《明实录》中的史料,我觉得有必要修正旧稿中的观点。由上述史料可以确认,批文即精微批文与勘合在明代实际上是两种文书,精微批文是官员出差时用于证明公务内容的文书,编有字号。如在出差时需要使用驿递,则会另外交付编有字号的勘合文书。因此,《明实录》中所说“批文勘合”应该理解为“批文”(“精微批文”)与“勘合”,并不是“混合文书”,也不是“精微批文勘合”。

再者,根据传统中国的行政文书制度,批文是长官对部下的命令或指示,通常写在部下上呈的文书上,即“正官于来文批写”。但是,朝贡勘合是用于平行衙门,即明朝礼部与“日本国王”之间的往来文书,故明朝礼部发给出使官员和外国使节的勘合不可能是源自部下的“来文”,“批文”根本无从谈起。

以上就是近年在涉及明代勘合问题研究中的一些进展,值得我们在思考明代勘合时认真参考。

三、明代勘合的发现

包括本人的旧稿在内,以上论述和复原作业均是在尚未发现明代勘合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推论的依据是传统中国的文书制度,基本上未出臆断之域。但是,这种情况在近年随着明代文书档案的陆续公布,迎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以下着重介绍、分析成化年间的工部班匠勘合与万历年间的兵部驿递勘合。

(一)明成化工部班匠勘合

该勘合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散件文书》,著录名称为“明成化六年某月至弘治十五年正月工部给付祁门县竹匠方省宗等轮班勘合依样抄写式”。该勘合虽为抄本,但却是目前已知发行时间最早的明代勘合。遗憾的是原书在编辑出版时没有注明该抄本勘合的尺寸,但从保存的勘合本体和周围钤有的7枚戳记来看,应该是尺寸较大的文书。

该文书是发给轮班人匠服役时往返的身份证明。该文书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颁发班匠勘合的法律规定

这一部分是工部颁发勘合的公文:

工部为轮班人匠事。奏准遵依洪武年间旧制,编置勘合,给付本匠为照。如遇该班,依期赍执赴京上工,沿途官司凭此照行。如不系当班时月,不许指作路引,借人影射出入。本身事故,仍令户丁应役。过期不到者,罚工。如果户绝无丁,即赴有司陈告,缴回本部销注,不许雇倩并不堪工作户丁搪塞。如违,定发化外充军,仍提正身问罪,拘役终身。须至出给者。

此段公文应为事先刊印的,有如下几项内容:第一,本勘合是班匠赴京上工的证明,沿途有司检验放行;第二,不当班者不得随意使用本勘合;第三,本人因故无法上工,由户内其他人丁代役,误期者要接受处罚;第四,户绝者申报后缴回勘合,不得随意雇用他人代役。如有违反,除将受雇代役者发化外充军外,正身之人将被处以终身拘役。

2.颁发本勘合的事由

在颁发班匠勘合的法律规定的左侧有颁发本勘合的说明:

徽州府祁门县竹匠方省宗、今腾宗该成化九年冬季,四年一班,又轮该成化十三年冬季。以后照依年限扣算,轮班上工。

此段文字应为颁发时书写的。由此段文字可知,徽州府祁门县的竹匠方省宗和今腾宗轮当成化九年(1473)冬季的班匠之役,该役四年一轮,下一次服役应在四年后的成化十三年(1477)冬季,以后照此类推。勘合上钤有的7枚戳记可以证明这一点。根据戳记中填写的内容可知,该勘合持有人方省宗等在成化九年、十三年、十七年(1481)和二十一年(1485)的冬季,以及弘治二年(1489)、六年(1493)和十年(1497)的冬季分别赴“外厂”“营缮所”“文思院”“本部厂”“本作”和“内官监”轮充“正工”,另在弘治十四年(1501)冬季赴“本部厂”充“正罚工”,服役期间均为三个月。戳记上载明了到工、工满和满放日的日期以及负责人的姓名。

在颁发班匠勘合的法律规定中所说的“洪武年间旧制”当指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初一日颁布的“工匠轮班”制,即:

初工部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议而未行。至是,工部侍郎秦逵复议举行,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赍至工部听拔,免其家他役。著为令,于是诸工匠便之。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工部侍郎秦逵的建议,将已经议定的班匠制度和勘合制度结合在一起,也就是将勘合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对班匠的管理。

3.发行记录

在上述颁发本勘合事由的左侧,亦即该勘合中央部分的上、下各有一处“半印字号”。字号分别为“徽字竹匠三百三十五号”(上)和“徽字三百三十五号”(下)。在字号左侧均书有“半印”字样。目前虽然无法得知勘合字号部分钤盖的是哪个衙门的官印,根据该勘合发行年月左侧大书的“部”字,估计应该是负责班匠事务的工部的官印。

在上述“半印字号”的右侧记载着本勘合的发行年月:“成化六年月日给。”在“六”字的位置书有“全印”字样。由此可知在年月部分钤有发行衙门、即工部的官印。在官印的左侧有一个较大的“部”字,下面有两个“号”字。

4.注意事项

在勘合的左下方有一疑似戳记的部分,其内容如下:

仰所在并把截官司,辨验该班,方许放行。若是工满,亦验批工半印,明白放回。如将轮过季分批工半印影射或诈伪批工者,就便解部问罪。把截去处辨验不明,一体治罪。迷失者,发遣充军。

由此可见,这一部分是在上述颁发班匠勘合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班匠勘合的管理规定,再次强调班匠勘合是证明轮班人匠在“该班”和“工满”时往返途中的身份,并且对相关衙门实施“辨验”做出了规定。

5.边栏

该勘合既称“依样抄写”,故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描绘了勘合四周的水波花纹。

以上就是成化年间工部班匠勘合的概要。从形制的角度上说,该勘合的正文本体部分由事先刊印的工部公文和发行时填发的内容(即发行记录和注意事项)组成。在勘合本体的四周围有边栏。

(二)明万历兵部驿递勘合

我们透过上述成化年间的工部班匠勘合,可以大致把握明代前期的勘合形制。以下将要介绍的万历年间兵部发行的驿递勘合则是明代后期勘合的代表。

2018年出版的《孔子博物馆藏孔府档案汇编·明代卷》中收录了4纸明代兵部勘合: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大小勘合”之制作为张居正推行的驿站改革的一环,始于万历三年(1575)。“照旧填用”的“大勘合”发放给“公差官员”,其他出差者只能领取“小勘合”(伍案:如上表中发给衍圣公府舍人刘显祖、庙丁成爵的小勘合)。衍圣公与六部尚书同属正二品,故有资格使用大勘合。这样,上述0053-01的兵部勘合应该属于尺寸照旧之“大勘合”。以下约略述之。

1.勘合的外观和尺寸

该勘合为版刻印刷,其本体部分由长方形及其上方的一梯形部分組成,四周的外缘有宽约1.6cm的双栏,中间填有花纹。在长方形部分之上的梯形部分由右至左书有表明文书种类的“兵部勘合”字样。此种形制与前述刘文介绍的清朝光绪年间兵部驿递勘合十分相似。

原书注明该勘合长86.6cm,宽79.3cm,约长二尺八寸、宽二尺六寸。但原编者没有说明测量时起讫的基准。本人利用该勘合中钤盖的兵部、兵部车驾清吏司、兵科给事中和会同馆的官印,根据明代官印制度,按照比例再次测量。结果得知该数据为勘合用纸的尺寸,而勘合本身(以边框外缘起讫)为长83.4cm(约二尺七寸),宽55cm(约一尺八寸)。虽然小于桥本雄推定的108cm×81cm,但依然属于比较大的文书。

2.勘合本体右半部的构成

该勘合以中央的“计开”二字为界,可以分为左右两个部分。以下先看右半部。该部分为版刻印刷而成,计17行,每行字数不等,最多者为29个字,合计375个字。该部分是关于发行和使用勘合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原件残破处缺字据0053-02号小勘合补入,并用【】表示。

兵部为传奉圣谕事。本部奏准事例,编置半印勘合,给发各衙门,听各公差官员查照填用,遵行已久。迩缘假借冒滥,络绎于途,擅用夫马有一二十倍原额者,驿递疲困不支。复该本部题奉钦依议,于勘合之外,另置长单,稽查夫马,随同给发。经由州县驿递衙门,照依勘合坐去地方、廪粮等项,与单开格眼内夫马实数,查对明白,方准应付。沿途仍赴各该衙门挂号,查考真伪。如勘合印信可疑,及无长单者,俱不准应付。敢有诈冒及违例擅用,生事害人,洗改字迹,多索枉道等项情弊,各该抚按衙门遵照明旨,从实参究;经过有司、驿递亦许径自指实具奏处治。所领勘合长单,自内出外者,回日赴部投收;到彼住起者,赴彼处抚按衙门投收;自外入京者,赴部投收,出京之日换给勘合长单,回还【亦赴】彼处抚按衙门投收。每季终,类缴本部,以凭奏缴。如有领过勘合【不行投】缴,及季终不行类缴者,查出定行参治。其历事监生、吏舍承差、天文生及远方官,另给有小勘合应付,并无人夫长单。若仍擅用公差官员勘合与长单者,即系诈冒,不许应付,仍行拿问。须至勘合者。

这一段文字是兵部关于驿递勘合的发行根据和使用说明。其中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第一,半印勘合制度的实施由来已久,无奈违规使用者较多,甚至有超过规定十倍乃至二十倍使用夫马者。第二,为了杜绝违规使用夫马的现象,特编制用于稽查夫马的长单,相关州县衙门须对比勘合中记载的应支廪粮与长单中记载的实支夫马,无误方准支给;如发现勘合上钤盖的印信有可疑之处,或没有长单,甚至任意涂改,超额索取,乃至违反规定驿路者,必须具奏参究。第三,公差人员领取的勘合和长单必须按照规定缴销,违者参治。第四,历事监生、吏舍承差、天文及远方官等须按规定使用小勘合,该小勘合没有长单;如擅用公差官员的勘合与长单,以诈冒之罪拿问。

上述内容是万历三年张居正改革驿递制度时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根据使用者身份的不同将勘合分为“大小勘合”,并将“勘合长单”与大勘合配合使用。其目的旨在途中经由衙门、利用驿递之人和发出勘合的兵部衙门等共同监督勘合的使用过程,防止弊端的发生。最后的“须至勘合者”明确地表明了该文书的类别为勘合文书。

3.勘合本体左半部的构成

与事先印刷的右半部相比,勘合左半部的内容相对复杂,主要是在发行勘合和使用勘合的过程中填写的。以下,从勘合中央的“计开”二字由右向左依次说明。

1)兵部车驾清吏司条形戳记

“计开”的左侧是有栏线的墨色条形戳记,其中用墨笔填写了勘合所持者、利用驿递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勘合字号、应支的廪给、船、马、车辆和驿夫的数量。填写者应该是负责驿递事务的兵部车驾清吏司官员。该条形戳记的详细内容如下,[]中为发行时填入者。

[衍圣公孔]奉前往[北京]处[进表文回还]公干,赍兵部[温]字[三百三十七]号勘合,支廪给

[壹]分、口粮[壹拾]分、水路[站/红]舡[肆]只、陆路[上]马[捌]匹、驴[壹拾]头、[大]车[伍]辆、人夫[柒拾]名,到[彼住止]。合行一体遵照。以上或例有,或例无,或往回,或到彼住止投收。俱明白查填格内。

由此可知以下数点:从“衍圣公”至“遵照”为填写部分,证明来京进表的衍圣公获发温字三百三十七号勘合的目的是为了返回曲阜,可以凭该勘合在北京至曲阜之间的各驿站享受规定数目的廪给、口粮、船、马、驴、车辆和人夫。“以上或例有”以后为印刷部分,字体上稍小于前者,主要是要求负责官员明确填写使用勘合时的各有关项目。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作伪,该条形戳记被由上至下钤盖的5枚官印完全覆盖,虽然印文漫漶难以准确识读,但从尺寸来看,估计是负责填发勘合的兵部车驾清吏司的官印。

2)半印字号

上述使用驿递的相关事项的左侧有墨书“内温字三百三十七号”的左半部,其上有向左斜钤的1枚官印的左半部,在字号和官印之上有一墨书圆圈的左半部。明代规定,衍圣公往来京师时发给“温”字勘合。“温”字前的“内”字代表“内号”,表明该勘合是由作为内官的北京兵部发出的。相比之下,由作为外官的“南京兵部”发行的“温”勘合则会被加以“外”字,以示区别。虽然难以识读字号上官印的文字,但从尺寸和该勘合为兵部发行这两点来看,所钤之印当为兵部的官印。

围绕字号与官印上的墨书圆圈只留有左半部。笔者曾根据前人的研究认为,在勘合用纸和勘合底簿之间墨书字号后钤盖官印,然后围绕两者墨书一个圆圈。这就是说,墨书圆圈是“半印字号”的组成部分之一。“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王健美则认为,该圆圈是缴还时的记号。从本勘合来看,虽然制度上规定使用后必须通过山东省地方衙门缴还给中央兵部,因勘合上并没有被缴还的文书上通常可见的“缴”或“销”字样,填写缴还年月日的栏目依然空白,故可知并未缴还。再者,这张本应缴还给兵部的勘合留在孔府档案中一事,也足以证明该墨书圆圈不可能是缴还时的标记。此外,孔府自兵部领取的、尚未使用的“温字二百五十三号”小勘合上(0061-01)的字号与官印部分也有墨书圆圈。由此可见,明代勘合上围绕字号和官印的墨书圆圈不是缴还时的标记,而是与字号和官印一起组成的防伪措施的一部分。

3)兵科戳记

在半印字号的左侧有兵科给事中的戳记。该戳记无栏线,其中有如下的填写内容:

兵科验过[衍圣公孔]差往[山东]、应支廪给[壹]分、口粮[拾]分、舡[肆]只、马[捌]匹、驴[拾]头、车[伍]辆、夫[柒拾]名。除本科填定此印,务照数目,如有外加夫马等项者,俱一切不准应付。

将这一戳记与前述使用驿递的相关事项对比之后可知,兵科给事中在使用驿递的相关事项的基础上再次确认核实了使用驿递时可以享受的廪给数目。在此戳记之上钤有两枚兵科给事中官印。估计本戳记是在兵科给事中履行“挂号”手续时加盖并填写的。

4)山东抚按戳记

在兵科戳记的下方钤有山东抚按的戳记,该戳记同样没有栏线,内容如下:“山东抚/按委官挂号讫。万历[三十五]年[陆]月[十三]日[上水]。”“三十五”“陆”和“上水”字样为墨书,“十三”为朱笔所书。戳记中的“上水”指溯运河而上,即逆水行舟。衍圣公从北京返回曲阜途中,从临清开始要进入鲁运河。鲁运河作为大运河在山东省境内的一段,受山东省地势的影响,这一段运河的水流方向是自南向北,故需要“上水”。明代对于“上水”的驿船,在勘合的规定之外,可以临时支给“人夫”。正德九年(1514)规定对“上水”的“公差官船”支给12名人夫。嘉靖七年(1528)改为对“上水”的“文武大臣”等支给20名,其他的“公差人员”支给10名。本戳记是山东省地方官员在办理衍圣公一行进入鲁运河时“挂号”的记录,至于是否另外支给了“人夫”,目前难以判断。

5)发行记录

在兵科戳记和山东抚按戳记的左侧记载着该兵部勘合的发行年月日:“万历[叁拾伍]年[伍]月[十五]日给。”朱书的“十五”二字大于墨书的“叁拾伍”和“伍”字。在“历~伍”字之上钤有发行勘合的兵部衙门官印。这里体现着被称为“齐年盖月”的中国传统官印使用制度的规定。

在发行年月日的左侧有事前印刷的一个较大的“部”字,其下有一花押。明清时期的公文,尤其是下行公文通常在发行年月日之右刊有表明发行衙门的“部”“府”“院”等汉字字样。

6)会同馆戳记

在发行纪录的下方钤有会同馆戳记。目前很难详细判读,从勉强可以看清的戳记上刊刻的“马”“匹”“驢”“头”“验”字,以及填写的“温”“壹”“拾”“站”“红”“肆”“上”“捌”“拾”“伍”和“柒拾”等字判断,该戳记的主要内容与上述兵部车驾清吏司条形戳记基本相同,是出发时在会同馆领取廪给等时钤盖的。整个戳记上覆盖有两枚会同馆的官印。

在该戳记左侧,即勘合本体部分内侧的左下方刊有如下文字:“自会同馆起。照依坐去地方,定限年月日投收候缴。”这是从会同馆开始使用驿递,以及缴还日期的规定。该兵部勘合的缴还日期处没有填写任何字样,故可以推测该勘合在出发时并没有指定缴还的日期。

在明代的驿递制度中,会同馆是北京开始使用驿递的起算基点。明代对从北京出“公差”之人有“会同馆起关应付”的规定。也就是说,会同馆作为全国驿递网络的基点,负责支给最初的廪给。该勘合上钤盖了会同馆官印的这一戳记,表明衍圣公一行在会同馆领取了规定的廪给。

以上可见,勘合本体的右半部为事先印刷的兵部关于发行和使用勘合的相关规定,在左半部则钤有用于发行和使用时填写必要事项的各种戳记。

4.栏外的戳记

该兵部勘合上方栏外有三个戳记,由右开始依次是:

1)兵部戳记

该戳记的文字为,“万历[叁]拾[伍]年[伍]月日兵部堂上用印钤验过,仰经过驿递查验应付。如无本部印信验号,即系诈伪。所在官司径送该道究问,具由报部查考”。由此可以推测这是兵部堂上,即兵部尚书或侍郎在发行勘合用印时钤盖的。其内容主要是提醒如果没有兵部官印字号,则必为欺诈,要求相关衙门立即送往“该道”问罪。此处的“该道”当指各省按察使司下属的驿传道。然后,由“该道”将诈伪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兵部报告。在这个戳记之上钤有兵部官印。

2)兵部车驾清吏司方形戳记

本戳记位于兵部戳记之左:“车驾清吏司照得,勘合夫马俱有定数,本司概不外加。如有外加字面,即系诈冒,沿途不许应付。”这很有可能是车驾清吏司负责官员在办理使用驿递相关事项时,即填写兵部车驾清吏司条形戳记时钤盖的。其内容是,在使用驿递相关事项的记载内容之外绝无追加,倘有追加“字面”,即为假冒,一律不许支给。本戳记之上有车驾清吏司印。

3)兵科给事中戳记

本戳记位于车驾清吏司方形戳记之左:“万历[卅五]年[五]月[十六]日兵科挂号讫。”“十六”为朱笔所书,“卅五”与“五”为墨书。这个应该是在勘合发行之后,由兵科给事中履行挂号手续时盖上的。

万历三年改革勘合制度时,规定发行了大勘合和小勘合之后要进行“挂号”:“俱付兵科,及经由衙门挂号。”具体到本勘合,它的发行日期是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天即十六日在兵科给事中衙门履行了“挂号”手续。在该戳记右侧中央,可见斜钤的兵科给事中官印的左半印,还有无法判读的墨书汉字的左半部,以及围绕印和汉字的墨书圆圈的左半部。这些一起构成了兵科给事中的“挂号”手续。

勘合上方栏外的这些戳记与勘合本体左半部的诸戳记之间,应该存在着以下的关系和手续处理上的顺序,即第一步,车驾清吏司填写勘合的使用规定和应支廪给(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步,兵部钤印、书写字号等,正式发行该勘合(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三步,兵科给事中对上述的勘合履行挂号手续(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四步,会同馆支给最初的廪给(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以后);第五步,山东抚按委官挂号(万历三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以上分别介绍了成化年间的工部班匠勘合与万历年间的兵部驿递勘合,尤其是两者在形制上的特点。透过分别代表着明代前期和后期的这两种勘合,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勘合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

结语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有如下知见:第一,明代勘合实物的发现,证明笔者在多年前对明朝和日本交往中使用勘合的形制所做的如下推论基本是正确的:其一,明代勘合应该是尺寸较大的文书。其二,勘合上有“半印字號”。其三,勘合本体由使用规定和出差时“开填”两部分构成,前者为事先印刷而成,后者在发行时填写;需要更正的是,填写的部分为使用勘合时的相关内容,而且不是所谓的“批文”;进而言之,细嚼宣德八年六月明朝礼部咨文可知,明朝和日本之间在使用勘合时并无与“批文”相关的规定。其四,勘合的“半印字号”之“印”当为发行衙门即礼部的官印,在发行日期部分也应钤有礼部的官印。

第二,明代勘合实物的发现使我们获得了关于勘合外观的新知见。即勘合有边栏者,亦有无边栏者。其中前者为双边,填以花纹。勘合本身为正方形或长方形+梯形,后者在梯形框内刻有标明文书性质的“某部勘合”字样。

边栏在明代文书中的使用比较广泛,如目前所能见到的洪武四年(1371)直隶徽州府祁门县十四都汪寄佛户帖就是一例(伍案:以下简称“明洪武户帖”)。根据介绍,该户帖“长宽各36公分”,“四周细线双边,外层边栏长宽各34公分,内层边栏长宽各30公分,两层边栏之间印有梅花图案”。这一基于实物的描述恰恰印证了明人李诩在《戒庵老人漫笔》中对所见户帖的描述,即“周围梅花阑(栏)”。

我们在元代的税票、明清时期的户帖、税票、札符、牌照、火票等公文书中都可以看到边框中填有花纹的情况。胡光明认为,“勘合是在古代公文及其他文书基础上采用的技术手段”,故推断上述“周围梅花阑(栏)”者,“应为勘合的装饰”。他并以文献史料中“花栏字号勘合”和“半印花栏勘合”为证。此次明朝实物的发现,印证了他的推断是准确的。

第三,通过对比观察明代勘合和清代勘合(伍案:包括前述清顺治都察院勘合与清光绪兵部驿递勘合。前者的著录被“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从“勘合”修改为“精微批文”)的内容可以看出,先行研究中对勘合的分类虽然各有不同,但针对不同的目的发给不同勘合的这一见解不仅在文献史料中得到证明,而且在目前所见勘合实物中的文字部分也得到印证。如明万历兵部驿递勘合和清光绪兵部驿递勘合的使用目的相同,故在勘合上均填注应支廪给和夫马车船。相比之下,前述明成化工部班匠勘合和清顺治都察院勘合则是用于证明公务内容的文书,在性质上接近于为证明使节身份的朝贡勘合。

与此相关,勘合不仅因使用目的彼此互异,在形制上也各有特点。前述明成化工部班匠勘合不仅与明洪武户帖十分相似,也非常接近清代顺治年间都察院勘合,但又各有特点。以下简称“甲系列”。另一方面,同样是用于驿递的明万历兵部驿递勘合和清光绪兵部驿递勘合则十分相似。以下简称“乙系列”。两系列在官印、半印字号、发行根据以及相关戳记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至于外观方面则各有不同,兹撮取两系列在形制上的要点,汇为下表。

因此,清顺治都察院勘合继承了明洪武户帖、明成化工部班匠勘合在形制上的特点,而清光绪兵部驿递勘合则是自明万历兵部驿递勘合发展而来。如果大胆推论的话,证明使节身份的朝贡勘合在形制上应该接近证明工匠身份的明成化工部班匠勘合。

当年,于志嘉在点评时,曾经称本人旧稿属于“典型的小题大做”,并有过如下感叹:包括我本人在内,相信在座应该有不少人都有同样痛苦的经验,由于缺乏原始物件可以参考,绞尽脑汁花费无数心力解读的结果,最后可能只是误会一场。应该说,截止到目前,尽管我们尚未能发现明朝在对外关系中使用过的勘合文书原件,但是在结合文献史料的基础上对新近发现的明代成化工部勘合和万历兵部勘合的分析研究,使我们对明代勘合制度的认知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也证明笔者在旧稿中对勘合形制的推测大体无误。所以,笔者自认为自己还是比较幸运的,至少并没有完全是“误会一场”。虽然目前所见明代勘合原物均非朝贡勘合,相信用于证明使节身份的礼部勘合在形制上应该十分接近明成化年间工部班匠勘合。

(本文最初完成于2006年,2019年做了大幅增删后,在“第20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和“徽州文书与明代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报告,承蒙南炳文先生和栾成显先生赐教鞭策,谨向两位先生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孙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