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2021-07-03池中莲
新疆社科论坛 2021年3期
董 婕 池中莲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以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
1.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院施以超出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方式。④现代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国的《英国复数损害赔偿条款》,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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