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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眼镜店包装成“眼科门诊部”?罚款50万!

2021-07-03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6期
关键词:平果门诊部眼镜店

案例

今年4月,广西省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内一家眼镜店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核实,自2017年9月以来,该眼镜店在没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商业活动中打出名气,在总店和3个分店的店门口、店内装饰以及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等,突出使用了“门诊部”“眼科”“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2018年1~12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某眼科”“平果某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了若干“关爱眼睛”的商业宣传活动。

当事人使用上述字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以“某眼科”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产生了误导,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实施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达3年零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上述行为责令停止商业宣传行为,并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

法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不仅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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