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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行为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选择问题

2021-07-02张文慧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两法商标权商标法

张文慧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案例整合与焦点概括

(一)涉及两法交叉领域的典型案例整合

本文选取了几例较为典型的案例,均同时涉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内容,在总结法院最终选用哪一适用途径之后可清楚地分析此类案件所呈现的焦点问题,见下表。

案号 侵权类型 案由 裁判要点 适用法条(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44号(2016)沪0107民初1895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2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假冒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海某黄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同名黄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法律同时选择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同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公司刻意攀附知名商品商誉,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一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同名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在宣传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影响同行从业者的合法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

(二)焦点概括与分析

在解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解决的法律依据不尽相同,最终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造成这一焦点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两法保护客体重叠。当事人在商标混淆行为中一方面侵害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混乱市场,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理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当两法对前述两者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辐射到消费者利益上,导致了商标混淆行为最终的法律适用选择十分困难。[1]第二,两法相交叉的领域界限模糊。商标侵权,实质意义上是使消费者误将此种商品或服务混淆成为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在这两者之间形成的混淆行为,由《商标法》进行具体调整和规定。但由于商标自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属性,在市场经济中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中的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其他足以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规定是与商标法交叉的领域。这一领域界限模糊,使得当事人在实施混淆行为后选择适用法律时存在很大争议。

二、两法对商标保护的差异性

(一)对商标保护理念的差异

商标权在我国属于私权,近年来我国逐步修改的《商标法》也趋向保护私权,具有私法的作用。《商标法》保障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财产性的权利,并维护权利人从其商标中获取经济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私益,更多是注重私益,体现个人本位的价值理念。[2]《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体现着公法的属性。与商标法保护的权益相比,它更加侧重于保护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加具备兼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下各个竞争主体的利益平衡,以此达到促进社会公平良好的秩序,具有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

(二)效力范围不同

从地域效力上来看,由于商标权本身的“属地主义”的效力范围和独立性原则,在注册国家之外的地域使用时不具有商标使用的效力,也即只在注册地受到法律保护。同样,根据我国《商标法》与我国签订的国际协议来看,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及依据国际协议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商标受我国法律效力的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受注册地的限制,而是依据竞争主体所活动的范围来确定。由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力范围相比较于商标法能够更大程度和范围地实现竞争公平。

三、对商标混淆行为的法律适用选择建议

(一)明确两法之间的关系——并列关系

笔者认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统一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用不同法律规制保护公平竞争,二者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提供平行保护。[3]在具体案例中,综合比较不同的商标侵权类型,区分是否真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选择其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在我国调整侵权行为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相比较于《商标法》,其调控力较弱。因此,涉及具体的商标混淆行为时,应该先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所规制的内容时,再选择从市场秩序、竞争环境等角度去判断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

(二)不同案件类型区别选择适用

对混淆行为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在明确两法之间的关系之后,还要针对不同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定,不同的案件类型要选择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质意义也即是明确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混淆行为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竞争行为,从而达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此外,根据前文所述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的差别,亦能从中看出商标混淆行为在二者之间适用选择的途径。因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有交叉重叠的区域,所以在此领域内的侵权案件,当事人以及法院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是两法各有所长的同时也各有规范不足的地方,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院可以根据两法具体差别选择适用更优的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四、结语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并列关系,二者因为基于维护公平良好的竞争秩序这一准则,对商标权予以平行保护,共同发挥着其保护竞争主体、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的优势。在商标混淆行为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上,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通过不同类型的商标问题的分析定位到更加直接有效的适用途径,从而使《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发挥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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