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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公证遗嘱情况阐述

2021-07-02李潇晓

科学与财富 2021年8期

李潇晓

摘 要: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民法典》的生效进一步彰显了建设以人为本法治社会的决心。基于现代发展的形势,《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从业人员需要对《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度剖析,并分析《民法典》生效后对公证遗嘱产生的影响,从而使从业人员能够获得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民法典》;公證遗嘱;法律分析

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废除了原有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明确了今后遗嘱效力的判断准则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立遗嘱形式,遗嘱均系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有目的的处分自己的身后事,他人不得干涉。不论是遗嘱形式的增加,还是遗产范围的扩大,均对我国财产继承的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对比《民法典》生效前后遗嘱内容变化

民法典对关于遗产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细致的调整。在遗产范围方面,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公民的不动产与收入等财富,例如生产资料和文物等都适用于遗产范围。而《民法典》中添加了更多更为丰富的财产形式,针对财产的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只要是持有人生前所得的合法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财产,基金证券等均可适用于财产范畴。在新旧条文方面,《民法典》第1142条较《继承法》第20条做了较大改动,将原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改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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