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技术下著作权问题的规制逻辑
2021-07-01黄柏璇陈福胜
出版广角 2021年10期
黄柏璇?陈福胜
【关 键 词】虚拟现实;著作权;作品
【作者单位】黄柏璇,扬州大学法学院;陈福胜,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10.024
虚拟现实技术带来的是创作活动方式的改变,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独特的创造性劳动。作家可以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呈现自己想要表达的场景与画面,跳过将自己的想象转化为文字、读者再将文字转化为想象这一烦琐的步骤,使得作者表达和读者感受在作品内容上的认知偏差减小。2018年4月18日,中国首例虚拟现实技术著作权纠纷案“全景客诉同创蓝天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全景客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引发了各界对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VR作品)著作权的激烈讨论,讨论的焦点包括但不限于VR作品是否應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可以归入现有的某一种作品类型。以后无疑会有更多的“全景客案”出现,因此,虚拟现实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
一、司法实践中的虚拟现实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虚拟现实著作权问题通常采取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规则,即在具体的案件中,通过分析判断具体的侵权形式从而倒推被侵害客体所属的作品类型。这种用事实判断取代法律判断的方式从正向上看逻辑是严丝合缝的,从论证上看也毫无问题,但这好比在纸上玩“走迷宫”游戏,从入口找寻出口屡屡碰壁,但从出口倒推着找寻入口却只有唯一的路径,这种做法看似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对于理论研究来说伤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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