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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等分红,协议管辖管不了?

2021-07-01高靖凯

中关村 2021年5期

高靖凯

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议》,按照约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2019年,宁静提出辞职后,要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应的投资款未果,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双方所约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并不符合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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