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子恺的约定
2021-07-01鲍海英
做人与处世 2021年7期
鲍海英
父正子效,人生向好
丰子恺在教育子女上别具一格。为了防止儿女之间产生隔阂,他专门与儿女们订了约定:
1.父母供給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
2.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3.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4.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5.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6.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丰子恺订的这份“儿女约定”,时间是1947年,那年他50岁。丰先生一共生育了7个儿女。从这份“约定”可以看出,在过去重男轻女年代,丰先生给男女、父辈与子女以平等的爱,以同等的教育机会。“约定”中四五条尤其好:让已经独立的子女过自己的生活,鼓励已经独立的子女与父母“分居”。子女独立了,父子父女之间也就不再有什么义务,只有友谊和邻谊,这就超越了旧中国“养儿防老”和“长宜子孙”的观念,既不向儿女索取回报,也不为儿女安排所谓的舒适的生活,让儿女们走自己该走的路,过自己该过的生活,在那种年代,教育子女能够有如此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责任编辑/刘大伟 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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