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德治”精神
——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
2021-06-28钱宁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钱 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向来是中华民族所推崇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和道德的最根本区别是其强制性,法律是有“牙齿”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没有“牙齿”的行为规范。[1]早在新世纪伊始的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便于《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亦多次倡导全社会家庭要树立优良家风。如今,“德治”与“法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本条第1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第2款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时的增设条款。在该条文中,“家”字共出现6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尊重”、“关爱”、“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等词汇无不闪耀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光芒,围绕家庭而展开的家风建设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塑造成为该法条规定的核心,道德性如此鲜明的规定在中国民法编纂史上尚属首次。在法典之中行此规定,其背后蕴含的法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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