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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误区与匡正
——从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切入

2021-06-28石经海苏桑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石经海,苏桑妮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爬虫”,即自动从互联网上抓取对于人们有价值的信息的技术[1]。运用“爬虫”,按照一定规则自动获取数据的行为,被称之为“爬取行为”。如此行为,作为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同样是一把可用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实施违法犯罪的“双刃剑”。被称为“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并入选了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的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①《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一文称本案为“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但事实上本案并非首例,此前已有“爬虫”入刑案,即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无论是作案时间还是宣判时间均早于本案。此处的“首例”仅针对爬取公开数据而言,本案实则是爬取公开数据入刑第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就是因为其“爬虫”行为被认定为侵害了“数据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本案基于技术层面数据载体的保密性,将爬取信息内容公开且处于公众可访问状态数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以技术判断主导定罪的刑法扩大化适用嫌疑,这不仅有违法秩序统一原理,而且还会阻碍数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不宜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导向。

一、首例“爬虫”入刑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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