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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缺陷的存在与披露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

2021-06-28胡洁琼王福胜刘仕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胡洁琼,王福胜,刘仕煜

(哈尔滨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内部控制系统工程的全面建立,2012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的实施推进中国步入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时代,这两个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然而披露不充分情况却一直存在。证监会2013—2019年连续七年在《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企业瞒报内控缺陷的现象十分严重。国资委于2019年11月颁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为世界一流企业适配内部管控机制的目标。然而,大规模内控缺陷瞒报成为中国企业内控体系高质量建设的阻碍。

企业回避披露内控缺陷是有原因的。企业通常认为内控缺陷是典型的“坏消息”,会招致负面后果,如股价崩盘。股价崩盘是指股价突然大幅下降,如2020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后一个交易日内盘中触发六次熔断,2014年、2017年和2019年獐子岛“扇贝跑了”系列事件发酵后股价均一路跌停。Lobo等[1]和宫义飞[2]分别使用美国和中国数据,实证发现内控缺陷与股价崩盘风险正相关。然而,他们的研究实际上是探讨“内控缺陷存在且披露”这一联合事件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忽略了更多“内控缺陷存在但未披露”的样本公司,样本偏差会伤害结论的严谨性。事实上,内控缺陷相关研究很少区分内控缺陷的存在与披露,这种研究范式不够准确,会误导读者无视“内控缺陷存在”的前提而将研究结果片面地解读为“内控缺陷的披露导致了股价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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