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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层编制的体系与机制思考

2021-06-27李禅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21年35期
关键词:规划功能建设

李禅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 广州 510290

1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1.1 明确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功能定位

《若干意见》中已对详细规划的编制层级、编制要求、编制主体和定位作用都提出了要求。一是编制层级。延续以往城乡规划体系的做法,详细规划仍是在市县及以下层级编制。二是编制要求。详细规划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三是编制主体。以城镇开发边界为区分,边界内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四是定位作用。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1]。

1.2 要求详细规划提升编制弹性及报批速度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通过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等措施助力项目推进,支持经济发展。在新的空间规划体系之下,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也需要探索出一条预留弹性、操作灵活、流程简化的工作路径。对上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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