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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生态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2021-06-24张镝王若瑾

环境与生活 2021年5期

张镝 王若瑾

摘要:随着绿色司法理念的确立,生态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目前,我国生态修复措施存在着适用范围小,措施种类单一,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本文以福建、贵州、黑龙江三省涉林刑事案件适用生态修复措施的现状为研究样本,探索通过扩大生态修复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且规范生态修复措施种类、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性质及法律依据等措施,为其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中的有效适用提供对策。

关键词:生态修复措施 环境刑事司法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型司法理念,20世纪七十年代在北美洲兴起,最初适用于青少年犯罪领域,经过人们不断探索,逐渐被适用到更多领域,环境犯罪就是其中之一。生态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表现。行为人在调解人的调解下,与受害人、周边社区居民及有关部门协商,主动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与传统的报应式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使原本“边缘化”的受害人重回中心,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加重视恢复受害人的利益。

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环境刑事司法中已经开始尝试适用生态修复措施,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设立“赔偿林”制度,即行为人可通过补种树木修复生态环境。环境法益的公益性使生态修复措施成为环境刑事司法中主要的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制定并颁布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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