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失独老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2021-06-20颜梅生

老友 2021年5期

颜梅生

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人们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随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继承了各个民事单行法的规定,对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回应人们的诉求。对一些老年父母而言,老来失独本来是一件可悲的事,如果再因为子女遗产引发纠纷或摊上债务,那就更难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本文现就失独老年人如何应对继承问题试举数例,以飨读者。

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继承专属部分

案例:赵先生与郭女士的儿子小赵、儿媳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去年夏天,儿子因溺水不幸身亡后,赵先生、郭女士与儿媳之间就小赵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老人认为财产几乎来自儿子的收入,理应全部归他们;儿媳认为财产是他们夫妻的,老人没份。

说法:赵先生与郭女士只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儿子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争议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赵先生与郭女士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即在析出儿媳的一半之后,再由赵先生、郭女士、儿媳共同继承剩余的一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