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益所有人税收透明度问题探析
2021-06-18邵朱励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邵朱励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税收透明度语境下“受益所有人”的产生及内涵
(一)税收透明度语境下“受益所有人”的产生
“受益所有人”一词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其衡平法承认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可分为法律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且两种所有权既可以归属于同一人,也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人。[1]
税收透明度语境下的“受益所有人”一词借鉴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相关法律文件。2012年修订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第24条建议各国确保反洗钱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时、完整、准确地获取法人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其初衷是让各国主管部门能够掌握复杂的法律安排背后的真正控制人,以打击利用复杂的法律安排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行为。[2]
而在税收领域,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取得的收益承担的税负通常差异较大,[3]因此纳税人很可能会故意利用这种差异,通过分布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多层级组织架构和控制关系,设立各种复杂的法律安排(包括公司、合伙、信托、基金等),这些法律安排由各自名义上的法律所有人承担纳税义务,而其实际控制人则因此降低了税负,达到了逃税的目的。因此,由各国税务部门掌握复杂法律安排背后的非居民受益所有人信息,并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非居民居住地国也应成为打击国际逃税的手段之一。
从2016年4月开始,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五国建议国际合作提高受益所有人涉税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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