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指向
2021-06-18聂应德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聂应德,隆 超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基层社会的性质是乡土性的,农民以土为生、聚村而居、是熟人和礼俗的社会。”[1]乡村社会历来遵循“皇权不下县,县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2]的治理逻辑。新中国成立后,打破了传统的乡村治理逻辑,伴随政治权力的下乡,国家政权渗透和延伸到广大农村地区,国家将乡村治理纳入到国家一体化建设中来。由于国家现代化的推进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乡村治理也随着国家现代化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建国初期,为巩固新生政权,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村集体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此时的乡村治理呈现出高度的集体化、国家化特征,人民公社成为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层次单元体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广大人民主体意识的提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触发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乡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模式也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逐步退出了乡村社会,国家在广西合寨村的案例上得到启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村民自治和形成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彭真这样评价村民自治“八亿农民实现了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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