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2021-06-17刘璞陈丽竹
陕西教育·综合版 2021年5期
刘璞 陈丽竹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存在的问题,本次《民法典》做出了一些改变,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過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决定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该损害加以分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情况下的损害承担方式,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出现了适用类型扩张化、适用条件模糊甚至单一化、赔偿范围扩大化、赔偿额度确定随意化等问题。本次《民法典》第1186条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做出了限制,要求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对于规范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次《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修改,使得法院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受害学生和学校对损害均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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