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法律制度研究
2021-06-17高利红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
高利红,徐 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森林法因具有法律功能定位的复合型、规范对象的复杂性以及利益主体多元性特点对法律规制提出了综合性调整需求,在森林保护与利用、培育活动中应涵盖多元利益主体在内的动态平衡,实现多元化利益诉求与价值保障目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突出了森林多元效益的统一,对促进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森林法》仍偏重于政府管理,突出表现为政府主导型的生态治理体制与多元共治的生态治理理念相悖。[1]其制度缺陷的内在根源是仍遵循“管制法”路径,以行政管理为基本手段,森林保护与管理体制割裂了企业、民众、社区、社会组织等主体与森林的联系,多元主体参与森林保护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在多元共治理念缺失的背景下,《森林法》存在内生性不足和制度设计问题,在森林保护合作共治中表现为不同主体间的目标差异、结构失衡以及协同无效等困境。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价值目标及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管理模式无法完全解决复杂的森林资源问题,为了更好实现森林的多元价值功能,契合现代林业治理体系的目标要求,构建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的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机制乃应有之义。中国法治的发展路径需在重视法律文化传统与实际的基础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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