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理”都兼顾的判案
2021-06-15唐宝民
启迪与智慧·上旬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唐宝民


古时候,某县城里住着兄弟二人,家中富有,但早已分家另过。后来,弟弟去世了,没有留下子嗣,哥哥有两个儿子,就想把二儿子过继给弟弟家,弟媳同意了,哥哥的二儿子就过继到了弟弟家中。可是这个二儿子不争气,每天游手好闲、只知吃喝玩乐,还经常顶撞婶婶,婶婶很生气,就想在同族亲人里另选一个孩子为嗣,但哥哥不同意,于是就闹到了公堂上,县令帮他们调解了好几回,但无法说服任何一方,他们之间的争讼几年都无法了断。
几年后,有一个叫李铁桥的人出任县令,婶婶便又来告状,李铁桥接了状子后,仔细研究了一下案情,又向几名老吏了解了情况,又向街坊四邻了解了情况,认为婶婶提出的要求合乎情理,但如果依照法律判案,就只能判哥哥那一方胜诉。怎么办呢?他思前想后,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来。
这一天,李铁桥把原告、被告都召集到堂上,他先问兄长:“你弟弟真的没儿子吗?”兄长回答:“是。”他又问:“那你有几个儿子?”兄长回答:“我有两个儿子,所以应该让一个儿子过继到弟弟家做子嗣。”李铁桥说:“如此说来,兄长的想法有道理,那弟媳又为什么要打官司呢?”弟媳说:“法律要定严法,但礼义要讲人情。兄长要将他的二儿子过继给我,法律上当然能成立;但我要立自己喜欢的人为嗣,情理上完全说得通。何况他的二儿子终日游荡无所事事,还多次对我唐突顶撞,这样的人,我将来能依靠他养老吗?”李铁桥听弟媳讲完,故意沉下脸说:“我现在在公堂之上,只能按法律行事,怎能顺从你的这些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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