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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研究

2021-06-11管超

锦绣·上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班轮海运备案

摘要: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运价备案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稳定了航运市场。现有研究大多以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为主,缺乏树立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的意识。目前我国集装箱班轮市场运输价格规制受限,运价备案制度下的执行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调查相关文献,并运用定量分析法,为完善运价备案执行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运价备案;执行

一、我国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概述和法律体系

(一)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概述

运价备案制度是航运市场价格规制的机制之一,航运市场价格主要成分是运费,是国际航运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政府为了更好的发挥作用,通过对运价进行管理,从而使整个航运市场处在一个良好的运营状态。运价备案制度主要由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自己制定的运输价格方案向有关的主管机关进行运价的报备。运价方面的报备内容在我国被划分为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协议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二)运价备案制度的相关法律体系

航运法实际上是经济法的特别法,是服务于国家对航运市场调控的。①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航运法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完善的航运法体系。从历史的角度看,航运市场变化较大,相关的政策导向仍然不稳定,因此要构建一部系统完整的航运法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因为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航运法,而运价备案制度属于航运法体系的一个部分,所以我国关于运价备案制度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除《海运条例》和《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规定的效力层级较低。

具体来讲,我国是以国务院颁布的《海运条例》和交通部制定实施的《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运价备案制度的总体框架,并通过《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和《操作指南》规定具体操作的内容,基本建立了我国整体运价报备制度的体系。不过可以看出,上述的文件大多数的效力层次较低,很难与其他的政策匹配。

二、我国运价备案执行问题的现状

(一)惩罚力度不够

交通部自2009年起对国内相关港口以抽查的形式检查航运企业以及无船承运经营人的违规操作问题,问题主要包括未报备运价和未按报备运价执行的违法违规经营。本文列出了自2015至今交通运输部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人的处罚公告。

经过笔者的整理发现公告中涉及了40多家航运公司,有24家航运公司因备案制度的执行违规操作受到2次以上的处罚。其中包括了: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4次;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3次;中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合并前)4次;万海航运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6次;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3次;德翔海运有限责任公司3次。根据《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罚款都是顶额处罚的,即使如此,多家航运公司屡罚屡犯。10万元的罚款对于大多数航运公司来讲是微不足道的,目前法律上规定的处罚力度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二)规制主体权能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是1996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国家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但是备案管理的处罚机关是国务院的交通主管部门。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从事我国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运价备案的受理工作,为运价备案的受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備案受理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首先会导致效率低下,当生效的备案没有被执行或者备案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部门不能及时的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解决处罚周期加长。其次也影响运价的稳定和政府的权威,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尤其是对国外的一些航运企业。

三、改善我国备案制度执行问题的建议

(一)灵活化惩处形式

中国的航运企业两极分化比较严重,部分航运企业资金充足、运力大,甚至有部分企业有国家的支撑。对于一些大型的航运企业来说,10万的罚款和公司的利润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运价未报备或者未执行报备运价的航运企业统一规定在2万元到10万元是不合理的。从实践来看,交通部对这些大型航运企业关于运价备案方面的违规操作的处罚和公开行为,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对于这些航运企业的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充分利用限制或者禁止其营运等处罚措施。对于几家多次违反备案制度规定的航运企业,可以认定其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主管机关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给予严惩,使备案制度真正成为稳定航运市场的“定海神针”。

(二)构建更加合理的备案管理机制

运价备案制度执行问题的解决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②构建一元化的管理机制,授予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定的执行权。增加其独立性。有助于更好的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性作用,从而提高运价备案制执行与监管效率。

注释:

①李春光:《航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3页

②摘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4条第2项

参考文献

[1]章强,王学锋,刘越.我国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研究: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01):29-33.

[2]陆文. 新运价备案制度的影响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1.[3]南宏师,张浩.网络传播学[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3

[3]严露. 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4]曲俊宇.论《国际海运条例》之修订[J].水运管理,2019,41(04):1-5.

作者简介:管超(1996—),男,汉族,江苏盐城人,国际法学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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