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范问题再审思
2021-06-11翁晓斌饶淑慧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翁晓斌,饶淑慧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3)
依法律要件分类说,每一条权利规范下都隐含了一条清晰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支——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已成为我国主流学说(1)罗森贝克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是在德国民法实施之后创立的,因其观点以民法法条的分析归类和法条用语的表述为方法,直接由法律条文形式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故被德国学界称为规范说。罗氏学说由于其内在逻辑性强、实务可操作性强以及能够维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从而有利于增加法律安全适用性等优势,博得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司法以及学理上的认同,并成为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通说。参见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并得到规范层面的接纳,但我国此前立法并未完全做到这一点。《民法典》编纂之前和期间,学者多呼吁有必要吸取“规范说”这一共识,对民法的各种构成要件条款和条文的语言表述进行精心设计。如今,《民法典》已获通过,有必要在此新时期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配置情况再做梳理与分析,本文尝试作此努力。
一、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新发展
2015年颁行的《民诉法解释》第91条首次规定了规范说的一般原则,但国家法律层面目前尚未涉及;并且一般原则的适用需以带有规范出发型立法自觉的实体法为前提,否则原则规范将形同虚设,也会造成立法体系的混乱和难以适用,这就需要《民法典》遵循规范说进行法条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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