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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解读

2021-06-07崔玲玲于川钧

崔玲玲,于川钧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引 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7条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将其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完善了中国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填补了立法空白。但是,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过于概括,容易导致法院在认定自助行为时出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当事人也无法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因此,有必要在分析民法典第1177条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之前的司法实践,对其规定的自助行为进行司法解读。

一、自助行为的界定

(一)自助行为概念的厘清

厘清自助行为的概念,首先要区分法律中的自助行为和生活中的自助行为。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自助行为”一词的核心在于“自助”,在《新编汉语辞海》中,“自助”被解释为“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己帮助自己”[1]。由此可见,生活中的自助行为指依靠自己的力量帮助自己的行为。按照这一解释,我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任何事情几乎都可以被理解为自助行为。可见,生活中的自助行为范围过于宽泛,无法与法律中的自助行为等同。“自助”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汇为“self-help”,《牛津法律大辞典》将“self-help”定义为个人不必求诸法院,便可以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拘捕罪犯以及其他一些措施[2]。可以看出,与生活中的自助行为相比,法律中的自助行为对实施的条件和方式等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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