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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垦与蒙旗财政危机
——以科尔沁右翼前旗为中心的考察

2021-06-07夏文超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财政

夏文超

(内蒙古大学 蒙古学研究中心,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在清末“新政”中,清政府开始对蒙旗土地进行官垦,实行“放垦蒙地”政策。有研究指出,“放垦蒙地”政策实质上是清政府对蒙旗进行经济掠夺[1],目的在于“开辟利源”[2]。目前,有关放垦对蒙旗的具体影响仍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而有关清代蒙旗财政尤其是札萨克旗财政的研究成果很少,仅有张永江先生讨论过清代内蒙古蒙旗财政的类型与特点[3]。有鉴于此,笔者在此拟讨论清末放垦蒙地对蒙旗财政的具体影响。科尔沁右翼前旗是清政府在内蒙古东部地区最早施行官垦的蒙旗,该旗的财政问题也十分突出。因此,本文以科尔沁右翼前旗为中心,以财政问题为视角,探讨相关问题。

一、放垦前科尔沁右翼前旗的基本财政收入

清代,科尔沁右翼前旗为札萨克旗,其“财政收支,均由札萨克自主支配……收入不必上交国家财政,开支情况也不须向中央呈报”[3]。按张永江先生对清代蒙旗财政的分类,该旗属于“收支独立、中央补贴”类型。虽然很难找到清代前中期科尔沁右翼前旗财政情况的直接史料,但按这类蒙旗财政的一般特点,结合清末该旗财政问题,尚可窥见清末放垦前该旗财政的部分情况。与多数蒙旗一样,公私难分是科尔沁右翼前旗财政的重要特点。旗内公共收支与王公私人收支混为一体,难以区分。这主要是由札萨克的封建领主性质决定的。因此,在论述该旗财政时,公私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清代科尔沁右翼前旗最直接的财政收入是札萨克对旗民征收的税赋。这种税赋基本为实物。《理藩院则例》记载:

凡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向伊属下征收:有五牛以上之人,取羊一只;有二十只羊者,取羊一只;有四十只羊者,取羊二只,虽多不准增取。有两牛之人,取米六釜;有一牛者,取米三釜。其进贡、会盟、移营、嫁娶等事,百家以上者,于十家内取马一匹、牛车一辆。有三只乳牛以上者,取奶子一肚;有五只乳牛以上者,取奶子酒一瓶;有百只羊以上者,增取毡子一条。不得妄行多征,如多征至一倍者,该王公、台吉等罚俸一个月,至三倍者罚俸两个月,余以次递加,罪止罚俸一年。其属下如有推故不出者,听该王、公、台吉等自行惩处。[4](P.297)

这项规定明确了蒙古王公征收税赋的权力,并对所收数目做了详细规定,且规定了多征的处罚规则。但实际上,上述规定并未完全得到落实执行,蒙旗税赋沉重是重要的社会问题。除了规定的各项税赋外,蒙旗内各类临时需用也会向旗民摊派。如光绪十六年(1890),时任札萨克乌泰向旗内台吉、壮丁们摊派了32000余两银用以还债。清末放垦期间,清政府虽有免除旗民摊派的计划,但往往难以实现。如科尔沁右翼前旗“虽经奏明放荒后免除摊派,近年因未升科,地局收数不旺,仍未实行蠲免耳”[5](P.184)。可见,清廷虽有意介入札萨克旗的财政,但实际介入程度有限。

札萨克图郡王的俸银是科尔沁右翼前旗财政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由于清初的特殊地位,札萨克图郡王俸银高于其他外藩郡王,待遇较为优厚,每年可得俸银1500两、缎20匹,还有各类年班赏赐、差事俸银等。俸银是札萨克和王府最为稳定的货币收入,在该旗财政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随着土地的开垦,土地收益成为科尔沁右翼前旗不断增长的一项财政收入。清代,随着内地移民不断涌入内蒙古地区,蒙旗王公将土地租给移民耕种牟利,被称为私垦。科尔沁右翼前旗的私垦开始较晚,情况较为特殊。

据档案所载科尔沁右翼前旗垦户自述,该旗私垦始于光绪初年,“佃户等计十七旗蒙人,共一千余户,于光绪初年来札萨克图王旗种地度日”[6](P.228)。其具体经营方式为“每户交银二十两,准予开荒一百晌”[7](《裕德等奏查明蒙王被控各节》)。垦户除缴纳押荒银外,需定期缴纳实物地租。这种实物地租被时人称为“猪粮”。光绪三十年(1904),乌泰计划向各垦户收取的“猪粮”包括“肥猪一口、小米五斗、炒米五斗、红粮五斗、谷草一百捆、羊草一百捆、黑油二斤”[6](P.236)。垦户缴纳的这些实物地租基本被王府直接消费。

作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私垦收益的押荒银和地租各有特点。押荒银名义上为垦户的押金,但实际上被视作一项收入,但此项收入为一次性的,只能依靠扩展私垦面积来增加。地租则是一项比较稳定的收入,可以供应王府日常所需,但基本是实物,流通困难。

税赋、俸银和土地收益共同构成了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主要财政收入,其中土地收益出现时间较晚。旗内财政支出项目较多,包括“京都雍和宫、承德府热河、宣华府喇嘛庙等三处大庙……僧侣等经费……例定五十分甲防界、兵驿、马站等历年所用牛马官差杂项等费”[6](P.264),以及札萨克和王府其他公私事务支出。清末,社会动荡,科尔沁右翼前旗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旗内原有及新增的巨额支出,出现了财政危机。

二、科尔沁右翼前旗的财政危机

在清代大部分时期,科尔沁右翼前旗都保持着以游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到了晚清,这种建立在游牧经济基础之上的旗内财政受到了较大冲击。自同治初年起,该旗陆续欠下了多笔债务,数额巨大,形成了难以填补的财政黑洞(详见表1)。

表1 清末官垦前科尔沁右翼前旗债务状况 单位:两

目前所见史料中对科尔沁右前旗债务的记载,只有表1中的借款时间、债权者、金额等细节,至于借债用途则缺少直接的线索。而蒙旗公私不分的财政收支特点,加大了对此进行探究的难度。科尔沁右前旗与郭尔罗斯前旗相邻,郭尔罗斯前旗的情况或可以作为参考。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在谈到自身债务情况时说:“自咸丰年间,由黑龙江省屡调官兵经过本旗地面,由站供给,又本旗所出官兵需用盘费及置办器械等款悉借诸众商,按年出息二三分,年久利重,债累愈多。”[8](P.103)郭尔罗斯前旗因咸丰年间以来的军事征调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在咸丰、同治年间,为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清政府从内蒙古东部地区征调了大量的兵丁和军事资源,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三盟的各蒙旗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郭尔罗斯前旗情形相仿,科尔沁右翼前旗的部分债务可能即由此产生。

除此之外,科尔沁右翼前旗产生债务的可能还因诉讼耗费。该旗在同治末年发生了札萨克承袭纠纷。自第十任札萨克达特巴札木苏无子而逝后,该旗自清初以来保持的札萨克父死子继传统终结,旗内外就承袭问题出现争议。同治十三年(1874)七月二十二,同治皇帝上谕称:

蒙古已故郡王达达巴扎木苏亲父继福晋诺尔斯德吗氏,遣抱以盟长欺孀冒袭王职等词,赴该衙门呈诉,据称郡王达达巴扎木苏病故,无子承袭,诺尔斯德吗氏与该故郡王福晋议,将该氏堂侄爱敏乌尔图呈报大盟长图什业图王旗下,乞准承袭,该大盟长两次批驳,旋将年甫五岁无谱系可查之迪瓦占三报院袭职,该氏等冤抑莫申。[9](P.241)

已故郡王的继母及遗孀与当时的哲里木盟盟长,在科尔沁右翼前旗札萨克继承人选上有不同意见,导致了这场诉案的发生。同治皇帝虽决定“著理藩院提集人证卷宗,秉公研训确情,据实具奏”[9](P.241),但却长时间悬而未决。光绪元年,御史邓庆麟在奏折中就此案说道:“乃臣风闻理藩院于奏交后,原告福晋、台吉等均已来京投案候质,迄今一年之久,并未出文提传被告,仅添传案外无关紧要之人藉事搪塞,与正案是非曲直毫无关系,故迟延至今尚无头绪。是该衙门既已疏忽错误于前,势不能不回护于后也。”[10](《邓庆麟奏冒袭蒙古王职认真根究》)上述对理藩院办案不力的记述,其实透露出此案牵涉利益之复杂。在史料中并未找到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但从后来的情况看,格瓦占散(即迪瓦占三)没有受到任何处置。表1中光绪元年恒兴号8000两这笔借款是唯一与该旗郡王年班时间不符的债务(1)外藩蒙古王公进京朝见,称为年班,一般每三年轮一班。表1中前三笔债务的产生时间均是札萨克图郡王年班进京的时间,而第四笔债务的时间并不是该郡王年班的时间。只有进京才有向京城银号借款的机会。,但却与上述讼案在时间和地点上相吻合。可以推断,这笔债务是郡王遗孀等因在京诉讼所借。

光绪四年(1878),格瓦占散去世。其兄乌泰于光绪七年(1881)袭爵,成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的第十二任札萨克。该旗的札萨克人选纷争告一段落。于是,乌泰开始着手偿还债务。他最主要的筹款方法是进行私垦。这也与前文提到的该旗私垦开始时间相吻合。私垦触及了旗内各方势力的利益,遭到台吉、壮丁们的反对。盛京将军增祺在奏折中写道:“缘札萨克图王旗初因欠债甚钜无款筹还,放荒招垦。经众台吉壮丁摊银三万二千余两抵还该郡王欠债,许为驱逐荒户。”[11](《又奏查明郡王被控缘由》)虽然事后乌泰并没有驱逐垦户,但确实得到了台吉、壮丁们筹措的32000余两银。这让他拥有了一定的还款能力。光绪十六年(1890)初,乌泰年班入京之时,偿还了部分债务。乌泰称还债银两“系由本王俸银并旗下摊派银,及民佃银三项抵补”[5](P.165),民佃银即押荒银。乌泰在百般搜罗下,共还款108000两。但在银号的盘剥下,剩余债务继续生息,仍难以摆脱债务困扰(详见表2)。

表2 光绪十六年乌泰还债情况 单位:两

土地收益是清末科尔沁右翼前旗内唯一有增长前景的收入,也是乌泰依仗的还款保障。因此,不断扩大私垦规模是其必然选择。而因光绪十七年(1891)“金丹道”事件,大量流离失所的昭乌达、卓所图二盟民众涌入科尔沁右翼前旗,推动了私垦规模的扩大。原本的私垦问题尚待解决,而新一轮私垦的扩张又不可避免地触动了旗内台吉、壮丁们的权益。旗内矛盾的深化引发了长时间的诉讼,乌泰等人受到革职处理。光绪二十五年(1899),盛京将军增祺在奏折中建议,科尔沁右翼前旗“已开之地,查照理藩院暂留成案,各垦户、青户分别造册,暂为安插,挖立封堆。纳粮每晌均以一斗五升,以一半归王旗办公,一半分给众台吉及仓庙养赡,并酌减各壮丁差徭”[11](《又奏查明郡王被控缘由》)。这个建议依然遵循清政府处理蒙旗开垦问题时消极承认的政策,并试图协调各方的利益分配。如果按此方案实施,科尔沁右翼前旗将如之前诸多蒙旗一样,在禁止继续开垦的前提下已开垦的土地合法化。然而,庚子事变的到来使清朝的统治陷入混乱,东北地区甚至被俄军占领。在这样的形势下,该方案并未实行。

清末,科尔沁右翼前旗的原有财政能力不足以应对自身债务,仅能依靠私垦的无序扩展勉强还债。但是,因内部矛盾的激化和地方局势的失控,私垦也不能长期进行,旗内财政难以摆脱债务问题。

三、放垦时期科尔沁右翼前旗的财政状况

1900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寻求改革,实行“新政”。在“新政”中,清政府的治蒙政策发生了转变。在此之前,清朝统治者的治蒙重点是政治统治,而非经济利益;但在“新政”中,随着“放垦蒙地”政策的实施,清政府从蒙旗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与此对应的是蒙旗财政权的缩减。

光绪二十八年(1902)初,清廷派遣钦差大臣裕德处理科尔沁右翼前、中二旗的案件,乌泰等人的处分改为革职留任。裕德及盛京将军增祺都认为应放垦科尔沁右翼前旗土地,获硃批允准,自此,科尔沁右翼前旗的官垦开始了。与私垦不同,该旗的官垦由盛京将军主导,其开垦机构“札萨克图蒙荒行局”(以下称蒙荒行局)隶属于盛京将军,旗内势力无权干预蒙荒行局的开垦事务。此外,蒙荒行局及其后的洮南府还主导了土地收益的分配。科尔沁右翼前旗的财政收入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清亡前,科尔沁右翼前旗的官垦一共进行了三次。第二次官垦规模较小,第三次官垦直至清亡仍未结束,故本文以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年(1902—1904)第一次官垦的收益分配为例,进行相关探讨。

(一)荒价银的分配

按放荒章程,本次放垦区域约占科尔沁右翼前旗总面积的1/3,主要为平原,且易于耕种。蒙荒行局按肥沃程度,将荒地分为三等,“南段三等荒地……定为每晌荒价一两四钱。中段二等荒地,每晌加价四钱,定为每晌荒价一两八钱。北段头等荒地,每晌加价八钱,定为每晌荒价二两二钱”[6](P.14)。其中,每晌基价一两四钱为正价,由该旗与清朝中央政府均分,头等、二等的加价全部属于该旗。从表面上看,确有“体恤蒙艰”之意,但其中还有一些不能忽略的问题。

蒙荒行局在放垦时面临的重要难题是如何处理私垦时期的垦户。其原计划为:“查原垦每户交银二十两,准予开荒一百晌,合旗垦户,自应一律办理……此系体恤原有垦户。”[7](《裕德等奏查明蒙王被控各节》)按此,原有垦户可直接获得合法地位,而官垦的收价放荒只在未垦之地进行。但蒙荒行局很快发现其中的问题,“第三条之补缴荒价,每晌仅合银二钱,若照此办理,则弃数十万金钱,诚为可惜”[6](P.8)。此时的荒价远高于从前的押荒银标准,而蒙荒行局不愿放弃这部分差价,因而最后决定“勘察旧户之地,按晌照新价征收”[6](P.11)。而原有垦户曾经缴纳的押荒银被计入荒价,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应得的部分里扣除。据蒙荒行局的估计,“查王旗当日压荒之银计一十一万有余,照中地、上地加价之四钱、八钱,大约荒数在十二万之谱。以之弥还压荒之款,自应有赢无绌”[6](P.281)。可见,因为要扣除押荒银,头等、二等荒地加价归该旗所有仅是名义而已。

由于私垦的押荒银为乌泰等人所得,这笔款项便从乌泰应得的荒价银中抵偿。此外,为支付诉讼及年班费用,乌泰还从揽头们手中借债,其中最大的一笔,“先后用到黎生公司职商刘昶武银五万二千五百两”[6](P.214),也在荒价银中抵还,乌泰还曾“支使荒价银二万六千三百两”[5](P.166)偿还债务。各项相加,乌泰“陆续支用抵拨银已及二十余万两”[6](P.278)。到光绪三十年,科尔沁右翼前旗第一次官垦结束,分配荒价银成为第一要务。根据收支情况,蒙荒行局制定了分配方案(详见表3)。

表3 第一次官垦主要收支及分配情况 单位:两

表3中在旗内分配的荒价银共有483878.27两。按蒙荒行局所定分配方案,乌泰、众台吉和壮丁、喇嘛庙仓各分1/3,乌泰应得161292.76两,但由于前述乌泰“陆续支用抵拨银已及二十余万两”,因而会出现乌泰反亏欠4万余两的情形。这样的分配方案受到乌泰的强烈反对。

经过盛京将军的介入,最后的分配方案如下:“将该王旗应得之正价及上中地加价银两分作十成,以四成归该王,以三成五归台吉、壮丁,其余二成五归庙仓人等,盖该旗喇嘛人数尚少,得此二成五已足以资津贴。一俟奏明后,再按定数分劈,免再争执。至该王现在支使过额之款,准如所请,暂由喇嘛应分款内抵充。”(2)辽宁省档案馆藏奉天省长公署档案,“扎萨克图王分劈荒款拟照博王旗放荒成案事”,档案号JC10-01-018265。

按此方案,乌泰虽暂不至“过支”,但仍没能得到实际收入,旗内的台吉、壮丁们可分得近17万两的荒价银,这是第一次官垦中该旗唯一实际可见的收益。但由于旗内贵族间、贵族与平民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台吉、壮丁们生活的贫困,这笔款项对旗内财政的改善作用微乎其微。科尔沁右翼前旗此次官垦所收荒价银总数达到80余万两,但实际用于为本旗偿还债务的仅有乌泰“借支”的26300两,仅占总数的3%左右,成效之低,由此可见。

(二)地租的收入情况

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的开垦地域,清政府设立了洮南府及靖安、开通两县。对该地区的租赋,清政府规定,“每晌按年征收租钱二钱二分,仍合中钱六百六十文,将来以一钱四分,仍合中线四百二十文归蒙古;以八钱,仍合中钱二百四十文归国家”[6](P.11)。按此来看,科尔沁右翼前旗可得地租颇丰,“该旗前后放荒五十三万五千六百晌,俟一律升科,该郡王岁可得中钱二十万余串,按洮南市价,合银三万五千余两,数亦颇巨”[5](P.159)。但实际上,官垦所放土地基本为揽头大段报领,实际垦种者极少,难以按时升科纳租。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应升科之期,洮南“府县三处开垦成熟者,不及十分之二……卑府葆瑨据实禀请前盛京将军赵,奏蒙皇恩允准……亩租升科再缓三年”[12](卷10P.99)。在这种情况下,“该旗岁收之租仍只取给于旧有熟地,每年仅得银二千余两,供王府费用,犹虞不足,此外更无其他项入款”[5](P.159)。

在清末官垦中,科尔沁右翼前旗不仅难以获得足够的收益解决财政危机,而且还要承担过度放垦致使难以升科的代价,使得这一阶段该旗财政失去了增长空间。在债主们的催逼下,乌泰不得不寻求新的解决办法,进而为俄国人的低息贷款所吸引,这给“俄债”事件(3)“俄债”事件即乌泰借款案,乌泰以本旗产业为抵押,于1904年和1906年先后两次共向俄国方面借款29万卢布,后被清政府发现,酿成中俄交涉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在晚清“千年未有之变局”下,作为藩部的科尔沁右翼前旗面临着空前的经济、政治困境。在盟旗制度的框架下,开垦是科尔沁右翼前旗财政的唯一应变手段。相较于开垦较早的蒙旗,该旗在私垦中并未获得理想的收益,也没能走出财政危机的困境。

“放垦蒙地”是清政府治蒙政策转变的重要体现。从国家层面看,在政治和经济上对藩部进行整合,是近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清政府腐败低效的官僚系统运作下,这种整合变成了简单的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却忽略了背后的政治、经济风险。在盛京将军奏请官垦的奏折里,虽然可以看到“以裕国帑,而恤蒙艰”[7](《增祺奏派员勘办蒙荒情形》)的硃批,但很明显,“裕国帑”成了其第一目的,而“恤蒙艰”并未实现。这种情形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不但使蒙旗财政濒临崩溃,还为俄国等列强的经济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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